施工單位墊資總承包工人工資怎樣發放

2022-06-13 03:00:04 字數 5901 閱讀 3248

1樓:aa微湖來客

a建築公司僅與各包工頭簽訂了乙份不甚完善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對於工程款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問題既無合同之約定,也無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的約束。b包工頭在簽訂合同後,在合同履行的最初幾個月,尚能如期如數發放其聘請的農民工的工資,但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次工程款結算完畢並領取工程款後,b包工頭攜帶九萬餘元工程款(其中大部分為農民工的工資)潛逃。其聘請的農民工獲悉後,即開始集體上訪,公安、建設、街道辦等**部門即進入開始著手處理,**部門基於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考慮,並不考慮發包人已實際支付完畢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其也是受害人的事實,而是強行要求發包人支付上述農民工的工資。

在強大的行政力量面前,發包人只得服從**的上述安排,迅速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由於b包工頭已經攜款潛逃,且其係外地人員,無法找到此人,因此,a公司基於各方面的考慮,放棄了向法院提起訴訟。此一事件最終造成發包人多支付工程款九萬餘元。

【律師點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必須是具有法定勞務分包資質的法人企業,個人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工作。但鑑於目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工程勞務基本上還是以包工頭帶領的民工隊伍為主體,施工總承包方仍然習慣與包工頭打交道,實行的仍然是粗放式的管理方法。而正是基於此種勞務分包模式,往往會造成巨大的工程風險。

作為專業律師,我們從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建議各施工企業採取以下方式管理勞務分包隊伍,盡量降低工程風險: 1、與包工頭或其掛靠的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務分包合同,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勞務分包的範圍、**、工作完成時間、工作質量、違約責任等; 2、要求包工頭向發包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應當不少於包工頭每月應發的農民工工資總額; 3、包工頭應當在進場施工之前,將其擬聘請民工人員名單交至發包人處備案,該名單資訊包括民工姓名、工種、身份證號及影印件;發包人根據包工頭提交的名單向每個民工發放工作證,民工憑此工作證進入工地現場施工工作; 4、包工頭應每月將其每個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及工資數額製表簽字後報監理方、發包人確認,監理方、發包人確認後,即撥付工程款。其中,民工工資由發包人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民工個人,由民工個人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

剩餘款項再支付給包工頭; 5、若有民工已完成其工作,中途需離開。則發包人應與包工頭就其離開的民工辦理工資結算手續,並將其工作證收回,從工資名單中除名,以防止包工頭冒領工資。 上述對策的提出僅是針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現狀,並非承認此一勞務分包模式的合法性。

廣大建設施工單位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仍應該聘請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使其分包行為具有合法性。

2樓:偶佳妍

工單位墊資總承包工人工資怎麼發放?按照來說,這一般都是有合同的合同怎麼規定的?你就可以按照合同的來及時,如果實在不行的話,現在就跟施工單位誰上?

如何規避工程勞務分包中民工工資發放糾紛

3樓:齊哥

a建築公司僅與各包工頭簽訂了乙份不甚完善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對於工程款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問題既無合同之約定,也無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的約束。b包工頭在簽訂合同後,在合同履行的最初幾個月,尚能如期如數發放其聘請的農民工的工資,但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次工程款結算完畢並領取工程款後,b包工頭攜帶九萬餘元工程款(其中大部分為農民工的工資)潛逃。其聘請的農民工獲悉後,即開始集體上訪,公安、建設、街道辦等**部門即進入開始著手處理,**部門基於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考慮,並不考慮發包人已實際支付完畢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其也是受害人的事實,而是強行要求發包人支付上述農民工的工資。

在強大的行政力量面前,發包人只得服從**的上述安排,迅速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由於b包工頭已經攜款潛逃,且其係外地人員,無法找到此人,因此,a公司基於各方面的考慮,放棄了向法院提起訴訟。此一事件最終造成發包人多支付工程款九萬餘元。

【律師點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必須是具有法定勞務分包資質的法人企業,個人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工作。但鑑於目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工程勞務基本上還是以包工頭帶領的民工隊伍為主體,施工總承包方仍然習慣與包工頭打交道,實行的仍然是粗放式的管理方法。而正是基於此種勞務分包模式,往往會造成巨大的工程風險。

作為專業律師,我們從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建議各施工企業採取以下方式管理勞務分包隊伍,盡量降低工程風險:

1、與包工頭或其掛靠的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務分包合同,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勞務分包的範圍、**、工作完成時間、工作質量、違約責任等;

2、要求包工頭向發包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應當不少於包工頭每月應發的農民工工資總額;

3、包工頭應當在進場施工之前,將其擬聘請民工人員名單交至發包人處備案,該名單資訊包括民工姓名、工種、身份證號及影印件;發包人根據包工頭提交的名單向每個民工發放工作證,民工憑此工作證進入工地現場施工工作;

4、包工頭應每月將其每個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及工資數額製表簽字後報監理方、發包人確認,監理方、發包人確認後,即撥付工程款。其中,民工工資由發包人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民工個人,由民工個人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剩餘款項再支付給包工頭;

5、若有民工已完成其工作,中途需離開。則發包人應與包工頭就其離開的民工辦理工資結算手續,並將其工作證收回,從工資名單中除名,以防止包工頭冒領工資。

上述對策的提出僅是針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現狀,並非承認此一勞務分包模式的合法性。廣大建設施工單位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仍應該聘請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使其分包行為具有合法性。

4樓:一起去擁抱青春

做到合法分包,規範操作。

首先,專案部負責人在授權對外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要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企業勞務作業的資質等情況,以免簽訂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

再次,簽訂勞務合同,必須要正規、合法、內容具體。

加強法律對此類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如《勞動合同法》等,同時,要提高專案負責人的法律素養,讓他們知道自己未按時發工資的違法性。

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自我維權意識。加大普法力度,讓普通勞動者對於法律有基本的認識,懂得在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法律的援助。

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禁止使用「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同時,對一些施工能力強,信譽良好的隊伍鼓勵他們進行工商註冊,獲取資質證書,與他們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5樓:工保網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工社會群體由於數量龐大,且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的意識與能力,在社會群體中一直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直是國家重點關注的社會群體問題之一。

近年來,為有效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保障農民工各項合法社會權益,國家相繼出台多份政策檔案,在各重點行業領域,大力整治農民工欠薪問題。此次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生效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義務,並通過相關制度辦法與處罰措施的施行,有效保證相關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義務,為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有效保障。

1、明確相關活動主體責任義務

作為國內勞務用工密集型行業領域,建築施工,一直是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存在的重點行業領域。此前,大量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其主要原因即是由於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劃分不明,同時缺乏或無法有效執行嚴格的欠薪處罰措施。

此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台,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首次明確了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中的責任義務,並通過嚴格的處罰措施保證相關責任義務的切實履行。

建設單位

首先,依據《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工程專案方可開工建設,否則相關建設主管部門將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在**投資專案中,不得出現施工單位墊資現象。

這從源頭上為農民工工資順利發放提供了有效的資金保障,同時**投資專案不允許施工單位墊資,一方面減輕了施工企業的資金負擔,另一方面確保建設單位有著足夠的資金實力投入專案建設,在市場准入方面形成保障,避免缺乏資金實力,利用金融槓桿或施工方墊資方式的「劣幣」進行建築市場。

其次,《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撥付週期(不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在人工費一項上及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項使用者中,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量的農民工工資拖欠糾紛中,施工方或具體勞務分包單位都並非欠薪問題的主要原因,問題的根源往往在於建設單位未能及時足額的支付工程款,以致於施工方或勞務分包單位只得自行墊付或無法支付農民工勞務工資。《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主體責任,並對其履行主體責任行為規定懲處辦法,能夠有效促使建設單位履行工程款支付責任,避免因工程款支付引發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施工總承包單位

此次《條例》出台,對於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出了以下幾方面的責任規定:

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專項賬戶,建立賬戶資料,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

實名制與分包單位勞務用工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實行用工實名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派專職人員對分包單位的勞務用工進行監管管理,包括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監督管理。

工資代發與工資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承擔工資代發責任,一旦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專案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須先行清償,而後再進行追償。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即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被拖欠工資。

同時,為保證施工總承包單位切實履行上述責任義務,《條例》還針對其相應責任情形作出不同處罰規定。

如,未編制工資支付台賬並依法儲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2-5萬元罰款,對相關負責人處1-3萬元罰款;

再如,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或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經主管部門責任改正而逾期未改的,將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10萬元罰款,嚴重者還將限制其承接新工程、降低其資質等級證書。

除了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外,《條例》也對分包單位與相關金融機構作出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金融機構則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負責,一旦發生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需及時向施工總承包單位通知。

2、推行工程擔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施行

《條例》內容不僅對各相關活動主體的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規定,還為保證相應責任義務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即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儲存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程款支付擔保,即由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向承包商保證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一旦建設單位違約未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即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以現金保證金形式,或由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保函,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支付,一旦出現違約情形,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現金保證金或保證擔保人承擔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責任。

近年來,由保險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經各地試點應用證明,能夠有效發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作用。此外,在協助****監管與減輕企業負擔方面也日益發揮著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因此,《條例》在內容中重點規定:

建設單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僅將被限制其新建專案,納入信用記錄,還將被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將被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此次《條例》出台,在明確相關活動主體責任,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將起到有效保障作用。同時,《條例》還有效推動著工程款支付擔保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的市場應用,為規範相關活動主體切實履行其責任義務進一步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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