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有權拒交物業費嗎,物業差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2022-06-11 13:25:03 字數 5651 閱讀 2759

1樓:文祥子

物業無權斷你的電.

物業費你也要交.

物業在被盜的事件上有沒有責任你要看一下,你和物業之間籤的物業合同裡有沒有關於這方面的約定.是不是約定好了,物業要保證你的安全,保證不被盜.如果有這方面的約定,那物業就要負責.

另外,如果沒這方面的約定,你要看一下你能不能證明物業在工作上存在疏忽,存在失職,並且與你的被盜一事有因果關係.如果你能證明出來,物業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達人向前衝

兩碼事情

物業掐電是錯誤 但是你不交物業費肯定也不對

你丟東西不可能讓物業承擔責任 你應該找保險公司 沒有保險只能自認倒霉

3樓:旋風小子

這個問題很難講的清楚.因為太多小區的物業管理,都是以前開發商指定的,與業主委員會簽合同時,除非是註明了如果發生財產損失,物業負什麼責任

物業所收取的管理費,只是衛生費、綠化之類的,由物價部門統一核定。

最好的辦法,成立業主委員會,自己挑選物業公司,在合同上註明。

如沒有註明,這個官司不好打,視情況而定。只能同情,讓物業加強管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感覺物業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沒有盡到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非小區車輛(尤其是外地車輛)的進入,沒有登記,也沒有對非小區人員(陌生人)進入小區作盤查和登記。致使小偷很輕鬆的進入了小區。

2 沒有進行24小時巡邏,只是在門崗處有人值班。

3 物業移動監控裝置所形成的盲區,沒有加強看護。

4 對於出小區的車輛沒有很好的盤查

因此我覺得被盜這件事物業管理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物業公司無權給你斷電。

你家被盜,要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物業管理安全防範的義務,如果未按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盡到義務,則屬於違約行為,應對你財產被盜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物業公司未盡義務,則你可以適當要求其減少物業費,但不可以拒交。

6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費是應該交的.對於因未盡管理服務義務出現損害您合法權益可以要求賠償.物業沒有權力停你的電.

你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這次事件物業的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有關部門的認定. 以上為 個人觀點

物業差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

企業的義務和責任】物業服務專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屬,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遵循服務於收費公平合理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有過失的行為,業主應當積極收集證據,作為依據,由於物業服務企業過失侵害業主權益的,理應對物業費有一定的折扣。全部退還物業費的可能性不大,因為物業人員每天巡邏、清潔都是在為業主服務,不能完全否定。

綜上所述,可以有一定折扣,但全免不大可能,折扣多少要看具體的過失有多大。

8樓:客家人宗宗

物業服務差,不作為,還多收費,業主有權拒交物業費嗎?

9樓:鑽誠投資擔保****

物業復服務質量差可以向房產部門制投訴,也可以通過業委bai會解du聘物業公司,但不能拒交物業zhi費dao。

下面的五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拒交物業費!

一、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二、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三、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四、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

五、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10樓:晉美多杰

可以投訴。但不能不繳費。

請問我有什麼理由可以不交物業費?請教各位已交或者未交物業費的業主以及法律界人士。。。。

11樓:猴怖白

物業工作人員給我打來**,催我繳納物業費,我忽然想到我有什麼理由可以不交?我聽說本園的物業現在時越來越不像話了,比如有人說那些保安是歪瓜劣棗的,門禁壞掉後長期不修復,電梯沒有電梯工,晚間也沒有威武的安保隊伍巡邏了,另外,聽說小區多次失盜等等,明顯不如當初收房時的服務質量了。我把這些情況反饋給物業工作人員了,於是對方要我給證據,特別是保安一事,物業說他們外包給有資質的單位了,保安沒有問題,我提出的反駁是,該保安公司可能證照齊全,但證照齊全不能確保它派遣的保安不是黑保安,這就如同現在很多公司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稅務證,但是仍然有很多證照齊全公司偷稅漏稅一樣,所以,我要求繳納物業費時能檢視這些已僱傭保安是否有公安局發的工作證,對方沒有作出響應。

關於物業費,我想請教一下懂法律的業主:1.物業既然是一種服務,在服務達不到質量的時候,為什麼業主不能對**提出修改?

定價權為什麼掌握在物業公司的手上?物業費收取標準為什麼是收房定終身,終身不修改?2.

物業合同為什麼是一種業主沒有自由選擇權的合同?單個業主為什麼無法拒簽?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的主體是誰?

是業主委員會還是單個業主本身?3.看到園內有不少業主說不交物業費會侵害已交物業費的業主的利益,比如讓物業公司難以為繼,服務質量下降等等,我覺得這是乙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各說各有理。

我認為,物業服務質量下降是導致業主不認可物業,業主不認可物業又導致其不交物業費,因為,畢竟每乙個業主在收房時都繳納了物業費,說明業主是認可物業在先,後面不再交,可能與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當初承諾的星級服務有密切關係,物業公司是不是應該反思這一點?至於不交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下降的問題,我認為這不是正當理由,因為物業本身是一種帶公益性質的服務類產品,不能完全以營利為經營目標,其次,物業公司有職責維護好其自身經營,自身經營不善導致破產應該首先檢討其管理手段,而不是把破產的責任推卸到業主不繳費上。關於乙個不交費的業主侵犯另外乙個業主的利益的說法我也不認同,認為這是混淆了2個法律實體,既然物業公司與交費業主、不交費業主都簽訂了各自的物業合同,那麼物業公司顯然不能以a業主不交費就去侵犯b業主的利益,應該說這種侵犯是物業公司對已交費業主施加的,我主張已經交費的業主有權起訴物業公司沒有提供相應優質服務,也就是說,那些主張未交費業主侵犯已繳費業主的利益的說法是經不起質疑的。

物業公司的說法是典型的偷梁換柱,是對其服務物件的混淆,我想法律是主張物業公司按照已經簽訂的合同為已交費業主提供優質服務的,這就如同乙個飯店內來了2個客人,乙個是吃霸王餐的,乙個是吃飯後就付費的,飯店絕對不能因為有乙個人吃霸王餐,就對不吃霸王餐的送上帶蒼蠅和蟲子的菜。4,關於物業費的付費形式,物業費現在普遍採用的是預付費,為什麼不能像**費一樣採取後付費模式?目前這種預付費的模式是否是法律強制執行的?

5.關於證據,當我提出反駁意見後,物業公司要求我提供證據,我的想法是,物業作為一種服務,服務本身具有易失性和過程性的特點,比如中國移動給我們提供無線通訊服務,中間發生的服務質量很難取得證據,因為其證據具有易失性,另外,我聽園子內有為作律師的業主說,物業合同是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單個業主無權與物業公司簽訂,既然是一對多的關係,那單個業主是不是無權舉證?單個業主的舉證是不是不具備完備性,單個業主是不是也不能代表其他業主對服務的評價?

由此看來,舉證的責任是不是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6.物業服務vs餐飲服務,這兩種服務類似,我們去吃飯都是後付費,吃得不滿意是不是可以要求打折?

吃到蒼蠅和蚊子是不是可以要求不付費?甚至要求監管部門處罰飯店?物業公司有監管部門嗎?

物業公司提供了劣質服務、有質量缺陷的產品,監管部門是不是該處罰他們?而不是僅僅像食客一樣拂袖而去?以上僅僅是我的一些個人看法,歡迎拍磚!

12樓:廖律師普法

物業費是否可以不用交,什麼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物管公司未經業主同意進入小區,業主是否有權拒交物管費

13樓:

不能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的選定需要業主大會同意,不過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業主大會同意不一定要開會投票決定,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如果你們對現有的物業公司不滿,可以聯名要求物業公司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辭去物業公司。

14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只要與開發商或業委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並且當地**部門備案,業主無權拒交物業費。

我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法、合同法規定,物業公司只要通過招投標程式,與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且去當地物價局、房管局備案就完全合法有權收取物業費,對小區每個業主均有約束力。

物業服務合同是無名合同,就是集體合同,不與每個業主簽訂,物業服務也是公共服務,享受了物業公共服務就有義務交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拒絕接受服務而規避必須承擔的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對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起訴法院,物業公司的勝算非常大,不想交物業費的理由站不住腳。

15樓:日久不傷害彼此

這個物業法就是王八蛋定製的

物業公司出租地下室是否違反物權法?我是否有權利拒交物業費?

16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物業公司能否出租地下室,關鍵在於物業公司是否取得地下室所有權人的授權。即使物業公司未經授權出租地下室,作為業主,仍然應當交納物業費。因為,物業公司出租地下室的行為,與業主交納物業費的行為,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為不合法,作為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如果業主不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有權要求業主繳納。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17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未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擅自出租地下室已違法,如果改變地下室用途更不行,你可以去當地房管局投訴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當地房管部門會糾正物業的違法行為並進行行政處罰,交物業費和這事無關是二回事,交物業費是你的義務,必須要交,否則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要物業費,你沒勝算。

18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物業公司出租地下室不違反物權法,應當交付交物業費。

法律分析物業能否出租地下室,關鍵在於物業是否取得地下室所有權人的授權。即使物業未經授權出租地下室,作為業主,仍然應當交納物業費。因為,物業出租地下室的行為,與業主交納物業費的行為,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r如果物業的行為不合法,作為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如果業主不交納物業費,物業也有權要求業主繳納,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涉及到物業費糾紛的,應當堅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物業糾紛原因所導致的後果是不同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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