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廠不做了,廠裡扣了我月工資,合法嗎

2022-04-27 02:30:33 字數 5789 閱讀 519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法協商的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

要看具體情況,如是廠子主動開除,在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但不能扣工資,還將發放n+1(n為工作年限)補償金。如是自己提出離職,廠裡可不發放補償金,但是也不能扣一月工資。總之,扣工資不合法。

建議找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解決。

4樓:手機使用者

我做了四十幾天廠裡扣了我乙個月的工資

5樓:王鮮

是你自己辭職不幹了?還是工廠辭退你的?如果是你自己辭職並按公司正規手續辦理的,扣你乙個月的工資是不合法的

6樓:魯勇勇

肯定不合法,可以去勞動部門告他的

勞動法 我在乙個廠工作了兩年,馬上辭職馬上走,被扣了乙個月的工資,這是合法的嗎?

7樓:花開花謝

合法,你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書面說明辭職書。

8樓:

你為何辭職才是關鍵

1、如果你自己想辭職,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因此被扣了乙個月工資。

2、如果因為如下原因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你只要有證據證明,則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企業也不得扣你乙個月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馬上辭職是工廠讓你走的還是你自己走的》?這是關鍵,如果你沒交接好,工廠扣你工資是有藉口的,如果工廠讓你走,則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但無論哪種,扣你工資都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仲裁。建議你先找個懂法律的朋友寫封律師函,致電該廠人事辦,如果他們懂法一般會主動聯絡你,他們若不理你,你就可以直接起訴仲裁了。

這叫先君子後小人,這樣以後就算碰到老領導也好說,因為已近跟人力打過招呼了,他們不理那是人力辦事不利,一般人人事都是很懂這個的,會屁顛屁顛的去請教老總。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簽合同,隨時可以走,他們扣你工資就是犯法的。

我廠不做滿三個月,辭工要扣乙個月工資百分之三十是合法嗎??

11樓:律師之風再起時

關鍵看你是否提前乙個月通知了用人單位,如果是的,那他就違法了。

如果直接在合同裡不分青紅皂白的直接加了這一條,那這一條是違法的,不生效的。

12樓:情緣大巴士

當然不合法了!但是前提是你辭職要合法,一般辭職是需要提前1個月的,當然,如果老闆同意你提前辭職的話例外

13樓:勞動法律吳律師

1根據勞動法律規定,如單位要求不滿三個月離職扣工資是違法;2如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費不及時支付工資,你可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支付二倍工資,結算實際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3如單位沒有上述行為你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結算工資給你。

14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的廠不做滿三個月,辭工要扣乙個月工資百分之三十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除培訓費和保密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在乙個小廠上班,沒簽合同,我現在不做了,還有乙個月工資,老闆說要扣百分之三十我該怎麼辦 50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您主動辭職,並且您要求立即離職,在公司有相關管理制度的情況下,老闆是可以扣除您部分工資的,只要您拿到的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的。

但是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老闆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否則,您可以到勞動局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我在廠裡面做了乙個半月現在急辭要扣我半個月工資合法嗎,我可以去勞動局告他嗎辭單我已經寫了

1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急辭工,用人單位剋扣其半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7樓:秒媳

之前簽過合同嗎?如果沒有你不好告他 如果有 你就看合同裡有沒有說讓提前辭職

我在乙個工廠幹活,不幹了,工資要半年以後給開,還要扣半個月的錢,這樣合理嗎?

18樓:

當然不合理。

(1)《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當然如果企業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乙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廠無故剋扣拖欠你工資已經違法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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