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處理交通事故要多久,派出所處理交通事故要多長時間

2022-03-28 12:28:40 字數 5423 閱讀 7992

1樓:匿名使用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不處理交通事故,應當由交警處理,輕微事故當場或5內,一般事故15日,重大事故20內,作出事故認定,賠償調解期限一般30日。

3樓:文小之

處理交通事故到交警隊,不是派出所處理,一般十五個工作日

派出所處理交通事故要多長時間

4樓:上海楊東律師

1. 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個月。

2.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後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7. 對交通事故的屍體進行檢驗或者鑑定後,公安機關應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屍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5樓:惲染柳雁

處理交通事故到交警隊,不是派出所處理,一般十五個工作日

6樓:鹿映安仉天

派出所不處理交通事故,應當由交警處理,輕微事故當場或5內,一般事故15日,重大事故20內,作出事故認定,賠償調解期限一般30日。

派出所處理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辦理?

7樓:匯法網

您好!應當由交警出現場,然後進行確認責任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如下: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乙個標準。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乙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問題。

8樓:小鍋鍋煮大魚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1,主要責任,因駕駛人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傷的應負全部責任,駕駛證吊銷二年

2,同等責任是駕駛人雙方都出現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應屬於同等責任,駕駛證扣12分或者不扣分

3,次要責任人是對方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是對方受傷或死亡的應負次要責任,駕駛證扣12分或者不扣分

9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不是交警隊,不能處理交通事故

派出所上週六處理交通事故嗎

派出所不能處理交通事故嗎

10樓:楊柳風

派出所負責調查取證,協助交警處理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樓:ulj徵

個人觀點,派出所的人應該去看看!因為那時交警還沒到。更何況這些都是人民的公僕~

12樓:

交通事故確實不屬於派出所管轄。但是,派出所出警後,發現屬於交通事故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直接走人不對。其應主動聯絡交警部門前來處理此事件。

因為作為警察來講,其有職責在公民遇到困難時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遇此情況,您可以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投訴。

13樓:朩朩凱

不管也管不了 國家沒有給派出所民警這種職責 都有管轄範圍的

14樓:

責任有分工嘛,不然要交通警察幹嘛

交通事故能由派出所處理嗎?

15樓:無風無月也無你你

派出所負責調查取證,協助交警處理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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