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因自然人的年齡和性別的不同而不同

2022-03-28 11:12:00 字數 5064 閱讀 5897

1樓:七台河李陽平

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不能因繼承人年齡和性別影響繼承權平等原則。但這個平等一般平等原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權平等原則包括: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樓:大龍小龍的

自然人繼承權不因年齡和性別不同而不同。

繼承法: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是否與生俱來(辨析題)

被繼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句話對不對為什麼?用法律基礎回答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聽說法人死亡一說嗎?

如果不死亡何來繼續?

法人滅失只能注消、破產、合併、變更等形式,沒有死亡之說。

1.舉例說明什麼是絕對法律關係,什麼是相對法律關係(例子簡單一些)2.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有何區別?

4樓:戀舊

1、絕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例如:你家的冰箱你是享有完全的所有權,那麼其他所有人就附有不作為義務,你和其他任何人之間的關係就屬於絕對法律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例如:你借給朋友小h1000元錢,那麼你只對他有權利,他只對你有義務,你們之間就是相對法律關係。

2、自然死亡:醫學上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發展規律,沒有暴力干預而發生的死亡,包括衰老死和疾病死。 法學上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自然人的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2.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侷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

這是由於法人各自經營業務範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

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5樓:帛素花從雪

1、絕對法律關係:我對這個杯子享有所有權。(所有權);

相對法律關係:我欠你100元。(債權)

2、自然死亡:法學上的自然死亡,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在何時為死亡的問題上,有不同的學說,如呼吸停止說,脈搏停止說、心臟博動停止說、腦死亡說等。

宣告死亡:是在不能確定某自然人是否自然死亡的情況下,在法律上依法定條件推定他已死亡,目的在於側重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而有可能被宣告死亡的人還生存著。

一般認為,自然人宣告死亡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其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見魏振瀛主編《民法》)

但《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3、區別:

(一)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成立到終止。自然人:出生到死亡。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三)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侷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這是由於法人各自經營業務範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

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6樓:此處再略去倆字

1、絕對法律關係:絕對法律關係是指存在於特定的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其典型特徵在於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如:

你對你家的電腦享有完全的所有權,那麼你和其他任何人的關係就是絕對法律關係。

2、自然死亡:相對法律關係:如果義務主體為特定人,就是相對法律關係。如:你借給張三100塊錢,那麼你們之間就是相對法律關係。

3、自然死亡:醫學上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發展規律,沒有暴力干預而發生的死亡,包括衰老死和疾病死。 法學上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4、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5、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區別:前者已經死亡,後者並不意味著真的已經死亡,只是法院為了對其婚姻等的法律關係進行處置,以維護社會秩序。如果宣告死亡之後,這個人還活著,並且回來了,那麼法院要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

6、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7、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

一是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條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出生,終於自然人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開始,至法人消滅時終止。

二是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間毫無差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條件(如年齡、民族、財產多寡等)的限制。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業務範圍的限制。

不同性質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不同,如國家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業務範圍,國家機關法人只有在與其行政管理職能需要的範圍之內,才能參加民事活動。而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業務經營範圍,乙個企業有權利參加的民事活動,另乙個企業就有可能沒有資格參加,由此也決定了各種企業相互之間,在民事權利能力具體內容上也有區別。三是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範圍不同:

在民事權利享有的具體範圍上,自然人能夠享有的財產權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但自然人基於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權利(如生命健康權、肖像權、財產繼承權等),則法人不能享有。相反,某些專屬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如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權等),自然人個人不能享有。

希望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1、通過二者的區別,就能理解了:二者的區別:

1) 前者的義務人不特定,後者的義務人特定。

2) 前者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的協助,後者則需要義務人協助;

3) 前者中義務人一般承擔消極不作為義務;後者則承擔積極作為義務。

2、 自然死亡 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 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後經厲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自然人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3、一、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自然人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

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接受扶養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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