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到期後,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是否有效?

2022-03-26 06:25:03 字數 4313 閱讀 247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明確的滯納金的說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其他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簽訂前繼續有效,原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沒有停止當然需要支付物業費,欠費根據國家合同法規定是違約行為,當然要支付滯納金或違約金,你可以和物業公司協商物業費的欠費全部交,滯納金全部減免,一般物業公司會同意的,如果物業公司起訴法院判決書下來了物業公司就不會同意減免滯納金,至於物業費的糾紛原因很多:過去住公房沒有物業服務也不交物業費,現在有了物業服務一些業主不能適應、我國的物業管理是初級階段物業服務中或多或少有瑕疵、業主想要物業超值服務與現實服務的期望值不匹配、物業服務質價不相符、業主想要逃費的心態、房屋質量問題應當開發商解決的也遷怒與物業公司、其他各種非物業公司原因、責任造成的不良後果怪罪於物業公司,針對上述情況,我認為物業的從業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的思想,與業主交朋友,物業公司必須將物業收費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公開按照標準進行物業服務,接受廣大業主監督,工作到位了廣大業主就會理解、支援、配合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收繳,收繳率應該在90%以上是比較成功的物業管理專案,我不知提問者是業主還是物業從業人員:小區是個家,管理靠大家,這樣的良性專案業主、物業公司才是雙贏,不交物業費的業主不僅損害了物業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交物業費業主的利益,由於物業公司收入減少,降低了服務品質、倒霉的還是廣大業主,如果物業公司入不敷出大不了撂挑子不做了,新的物業公司未必會接此專案,最終受害者還是業主。

我希望物業從業人員、業主了解一下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要做損害物業公司、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最終也不利己的事情!

2樓:個人行家

分情況由於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導致物業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約的,承認其事實物業服務關係。在此期間,儘管原物業合同已經到期,但是業主享受到了物業服務,仍需繳納物業費用。

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由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決議不再和物業企業簽約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理由,要求業主繳費。如果業委會決議是在物業合同期滿之後做出的,則需要繳納物業合同到期日至業委會終止物業公司服務的決議公告日期之間的物業費。

3樓:

需要補繳物業公司服務期間所欠的物業費及滯納金,如果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則不需要繼續繳費合同到期之後的服務費。時間界限即為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的界限。

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是否有效?

4樓:馮淅涵東興

你好,想請叫你律師,我們小區物業合同是2023年的9月l7號到期結束,小區有業委會。如果業委會沒有和這個物業再續簽下年合同了,這個物業還不走,在小區有沒有權利收取業主物業費呀。

5樓:賈俊峰律師

原則上,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可以依法續聘。否則,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後,合同終止。如果沒有依法續聘但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原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成立不定期的物業服務合同。

對於不定期的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解除。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小區內的業主可以決定自行管理小區的事務,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人進行管理。如果業主決定委託物業管理人管理小區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人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一般應當包括服務期限等合同條款。

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期限屆滿之前,業主可以決定續聘。如果業主沒有決定續聘,則原則上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時,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但有乙個例外情形。

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之前,業主沒有決定續聘,但是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之後,物業服務人繼續向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則原來的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之間成立不定期的物業服務關係。由於物業服務合同屬於繼續性合同,因此不定期的物業服務合同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任意解除的合同。

法律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沒有法律保護效果,人家隨時可以讓物業撤出去。

因為已經過了合同期

7樓:肌肉i哦同比

**財政資金的物業管理在合同期滿之後可以繼續續簽,也可以進行招標目前我國在物業管理行業,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要招投標。僅僅有《物業管理條例》對住宅物業有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但是除個別單位另有規定除外,比如**個別部門對自己的部門另有規定的,比如規定必須採用招投標,按照規定執行。

物業合同到期可以解除物業公司嗎?

8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合同到期是可以解除物業公司,但是需要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來解聘物業公司。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9樓:金果

雙方協商按照規定解除即可。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必須讓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去決定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權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11樓:xzc乙個好人

1、業主可以通過共同決定更換開發建設單位選任的物業服務企業。

2、業主的更換權是法定權利,不受前期物業合同限制。

3、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物業企業合同生效的,原前期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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