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滯洪區,什麼是河道安全範圍

2022-03-15 02:25:12 字數 5765 閱讀 6824

1樓:我愛金城

滯洪區:也是分洪區起調洪效能的一種,這種區域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其容量只能對河段分洩的洪水起到削減洪峰,或短期阻滯洪水作用。

(備註:蓄滯洪區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臨時貯存的低窪地區及湖泊等,其中多數歷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沒和蓄洪的場所。

蓄滯洪區包括行洪區、分洪區、蓄洪區和滯洪區。

行洪區:是指天然河道及其兩側或河岸大堤之間,在大洪水時用以渲洩洪水的區域;它的主要作用是在河道洩洪能力不足時用於擴大淮河的洩洪斷面,增加洩洪能力。

分洪區:是利用平原區湖泊、窪地、淀泊修築圍堤,或利用原有低窪圩垸分洩河段超額洪水的區域。

蓄洪區:是分洪區發揮調洪效能的一種,它是指用於暫時蓄存河段分洩的超額洪水,待防洪情況許可時,再向區外排洩的區域。主要起存蓄洪水削減洪峰的作用,以減低洪水對河道兩岸堤防的壓力。

滯洪區:也是分洪區起調洪效能的一種,這種區域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其容量只能對河段分洩的洪水起到削減洪峰,或短期阻滯洪水作用。)

2樓:

蓄滯洪區包括行洪區、分洪區、蓄洪區和滯洪區。

3樓:匿名使用者

據國家防辦有關人士介紹,蓄滯洪區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臨時貯存的低窪地區及湖泊等,其中多數歷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沒和蓄洪的場所。

在我國一些大江大河的不同河段,都有一些防洪用的蓄滯洪區。

蓄滯洪區包括行洪區、分洪區、蓄洪區和滯洪區。行洪區是指天然河道及其兩側或河岸大堤之間,在大洪水時用以渲洩洪水的區域;分洪區是利用平原區湖泊、窪地、淀泊修築圍堤,或利用原有低窪圩垸分洩河段超額洪水的區域;蓄洪區是分洪區發揮調洪效能的一種,它是指用於暫時蓄存河段分洩的超額洪水,待防洪情況許可時,再向區外排洩的區域;滯洪區也是分洪區起調洪效能的一種,這種區域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其容量只能對河段分洩的洪水起到削減洪峰,或短期阻滯洪水作用。

4樓:一睡還

就是又來減少洪水破壞力的地區,你丫住哪就趕緊搬吧

什麼是河道安全範圍

5樓:

包括河道水域、沙洲、灘地、堤防、岸線等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外側因河道拓寬、整治、生態景觀、綠化等目的而規劃預留的河道控制保護範圍。

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積不被違法填堵,確保防汛安全。根據市、區水利行政部門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規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河道規劃用地範圍控制線的繪製。一般有五條線組成,有河口線,河道中心線和陸域控制線。

擴充套件資料河道管理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對河道管理範圍河道兩側具體的距離未明確,部分地方條例有明確劃分,如:《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中所稱的河道指流域面積大於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河道管理範圍按以下規定劃定:

1、有堤防的河道,為堤防外坡腳線兩側外延八公尺至十五公尺範圍內;

2、無堤防的河道,為河道兩側上口線外延八公尺至二十五公尺範圍內;

3、防洪防潮海堤,為堤防內、外坡腳線外延每側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範圍內。

6樓:閃亮登場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 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 ;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 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樓:熊很倒霉

第一條 為加強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建設的管理,確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河道(包括河灘地、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汙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它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專案)。

第三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專案,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以下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專案由水利部所屬的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

(一)在長江、黃河、松花江、遼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大中型建設專案,主要河段的具體範圍由水利部劃定;

(二)在省際邊界河道和國境邊界的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專案;

(三)在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庫、水域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專案;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陽湖、洪澤湖等大湖、湖灘地興建的建設專案。

其它河道範圍內興建的建設專案由地方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實施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它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蓄滯洪區、行洪區內置設專案還應符合《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檔案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檔案:

(1)申請書;

(2)建設專案所依據的檔案;

(3)建設專案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專案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5)說明建設專案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補救措施。

對於重要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未列入國家基建計畫的各種建築物,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六條 河道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衝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防礙行洪、降低河道洩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專案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流域機構在對重大建設專案進行審查時,還應徵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

第七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興建的,應發給審查同意書,並抄知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在報送專案立項檔案時,必須附有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否則計畫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審查同意書可以對建設專案設計、施工和管理提出有關要求。

第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或者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後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覆中說明理由和依據。建設單位對批覆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由被申請復議機關會同同級計畫主管部門商處。

第九條 計畫主管部門在審批專案時,如對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應事先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查同意書。

第十條 建設專案經批准後,建設單位必須將批准檔案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核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專案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情況。如發現未按審查同意書或經審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進行施工的,或者出現涉及江河防洪與建設專案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和設施竣工後,應經河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方可啟用。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十三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未按本規定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建設專案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河道主管機關可根據《河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附:《河道管理條例》有關河道管理範圍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主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關於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對土地利用和產業活動的限制的規定:

四、土地利用和產業活動的限制

蓄滯洪區土地利用、開發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護蓄洪能力,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減少洪災損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域內,不允許設定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築物。

……(三)蓄滯洪區內工業生產布局應根據蓄滯洪區的使用機遇進行可行性研究。對使用機遇較多的蓄滯洪區,原則上不應布置大中型專案;使用機遇較少的蓄滯洪區,建設大中型專案必須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蓄滯洪區建設有嚴重汙染手質的工廠和儲倉。

(四)在蓄滯洪區內進行油田建設必須符合防洪要求,油田應採取可靠的防洪措施,並建設必要的避洪設施。

(五)蓄滯洪區內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學校、商店、機關、企業房屋等),必須採取平頂、能避洪救人的結構形式,並避開洪水流路,否則不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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