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學生暑假打工辭工公司不讓走,學校組織的學生做暑假工,做了乙個多月要辭職不讓走,走了就不給錢,怎麼辦

2022-03-13 03:40:23 字數 5510 閱讀 9461

1樓:白吃會會員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辭職一般應該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們和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勞動法的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既然單位沒有簽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所以,根據第38條,你們可以提出辭職.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目前的情況,建議你們再和單位協商,要求辭職,如果單位仍然不批准,你們應該盡快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局幫你們討要勞動報酬

相關鏈結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應該沒有問題。因為用人單位之前絕對知道你們是學生,所以你們就先回校,然後在找那個帶你們去的人。工資應該按天或周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關係的啦~他也沒和你簽定合約

而且你本身就只是暑假工 他們自己沒有問清楚就用了人 他們自己也有責任 不能完全怪你們啊!

4樓:

如果因為你們走對公司的日常運作有影響的話,可以跟老闆好好商量,從工資裡扣除一點表示歉意,如果這都不行的話,找派出所來調解是最好的辦法,學校一定要準時去報名,畢竟錢是身外物,就算遇到黑心老闆拿不到一分錢,就當自己上了一場課交的學費.以後找工作一定要記得寫合同.祝你們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反正也沒有簽署合同 直接走不就可以了嗎 他也沒有證據告你 而且更不可能去告你 你到18了嗎?如果不到就是僱傭童工 不讓你走 就威脅他去起訴他 暈 都這會了 是上學重要還是那點工資重要啊?這公司就是騙你們這些暑期打工的學生 幹不到一年不讓你們走,要走就沒錢 太缺德了 別給他臉 幾百快不要了 我要是你 轉頭就走

6樓:趙氏小龍

去法院告公司,竟敢僱傭童工

學校組織的學生做暑假工,做了乙個多月要辭職不讓走,走了就不給錢,怎麼辦

7樓:櫻神的知識小鋪

其實說白了,就是學生被學校賣到工廠當廉價勞動力了,工廠該給工人多少錢(法律規定的同工同酬)是照給學校的,至於學校能有多少良心,給學生多少,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真是工廠和學校籤的合同,勸你們自認倒霉,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兒,申請勞動仲裁?!可以~ 然後呢,你妹的畢業證還要不要了?

也就是說,這個事兒,就不是工廠的事兒,工廠不差那一兩千塊錢,是學校在中間搗糨糊。

8樓:木子佳佳

還是找你學校的老師先交涉,如果不行,可以去勞動仲裁,

我是乙個學生工15歲 學校通知我回去了 也辭工了 老闆還不讓我走不給結工資?

9樓:公正視角

只要你工作之前和老闆說清楚了,是臨時工,或者是學生暑假工,他必須給你工資的,如果他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撥打12333諮詢舉報都可以

10樓:松野茂雄

你去勞動局告這個黑心老闆吧,看見你比較小,可能想欺負你也是有可能的,

辭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11樓:中顧法律網

你理解的比較準確,只要能夠證明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是無條件的離開單位,還應該完備交接手續。這一點也很重要,如果你與單位發生糾紛時,單位也可以主張你未辦理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相反,你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後,單位不接受你的交接手續和拒絕辦理離職相關手續,你可以主張由此給你造成的損失。

請參看以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樓:化驗員小張

1、提前書面通知即可辭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轉正後的勞動者履行了30日的預告期後即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事由,比如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未依法繳納保險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2、不辭而別有風險

如果職工自離,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永遠不要說走就走。

一、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辭職通知書一定要送達公司,並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

1、要求用人單位的領導在辭職信上簽字,辭職信一式兩份,簽字後勞動者保留乙份。

2、如果「老闆」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投訴。

3、在離職前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公司所有的財物等,以免被公司倒打一耙說侵占公司財產不退還。

二、辭職後單位不發工資的辦法

辭職後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3樓:王羽學長

回答親親,你好要滿足其中乙個勞動者辭職,想辭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其實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勞動者只是履行1個通知的義務到期就可以走人。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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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與工作交接主要基於兩個原則。

一是工作交接好。

二是公司離職的相關制度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為什麼要把工作交接好放在首位呢?這是較人性化的處理方式,不是說就不遵守國家的法規了。我認為工作交接好離職,對於單位和個人都是好的,這是雙贏的局面。

對於公司而言,工作不斷檔或停滯,老員工的離職雖對工作進度有一定的影響,但其工作資料的移交讓以後的工作有規律可依,工作事項有新人來接手並負責。而對於個人,更多是職業上沒有汙點,增進自已職業的信任加分,這是難能可貴的。而因為新單位的薪水更高、職位更好,而不顧原單位的工作交接,不考慮原單位的用人困難,這種職業態度,放到哪個單位裡都是不能容忍和接納的。

原單位目前工作交接上有困難,希望你能與跟新單位說明一下,推遲新的入職時間。相信是可以理解和支援的。

依據公司離職制度和遵守國家相關法則,則是保護個人的手段。原單位在用人方面暫時有困難可以理解,但如果是故意為難,拖延辦理離職審批手續,則可利用公司關於離職的制度和國家相關法則,向公司提出自已的合理要求,安排人盡快、限定日期進行工作交接。必要時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處理。

一般程式是收集並取證公司關於離職的管理制度檔案(不同的職位,一般對應不同的離職工作交接天數,有一週、半月、乙個月不等),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進行交涉,提出合理訴求。在自身合理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可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處理。

15樓:肛補色冤移朵笆

正常離職,公司不讓走,公司違法,公司需配合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實質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不讓走,不給辦理辭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決議下來後公司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

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當天,公司需結清勞動者工資,並辦好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領取公積金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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