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進行過證據交換了算正式立案了嗎

2022-03-10 12:15:15 字數 5025 閱讀 6771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二、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四、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五、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型別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八、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九、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准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你好,請問到公安局做了備案後就屬於立案了嗎?

2樓:林葉雨下

不是的,立案必須是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的具體確認,並由司法機關包括公安局立案。備案後並不一定立案,立案是有條件有標準的,能否立案由司法機關進行確認。

備案是有關部門對某一事件形成的資料建立檔案,以備查考。立案是執法、執紀機關對違法或違紀案件受理之後,著手調查,進一步收集證據,以便處理。

一、民事訴訟立案條件

民事訴訟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一、 刑事自訴立案條件

刑事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②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②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並與審判相連線。即自訴人起訴後,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

②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③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④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近親屬;

二、行政訴訟立案條件

行政訴訟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物件及提交時間。

3樓:我也曾想過一了百了

備案後並不一定立案。立案有著嚴格的程式規定,備案就相對簡單多了。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按照一般程式,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報案都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備查(備案),是否能夠符合立案條件要根據調查的情況依法確定。

備案是指向主管機關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

立案必須是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的具體確認,並由司法機關包括公安局立案。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立案標準:

民事訴訟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4樓:

備案不等於立案,要看是什麼事,立案是有規定的,還要立案單位的領導批准,要構成立案的條件才會立案,一般的備案就是作為情況撐握吧!不是誰想立案就可以立案的。

5樓:

備案不等於立案,立案有著嚴格的程式規定,備案就相對簡單多了。按照一般程式,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報案都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備查(備案),是否能夠符合立案條件要根據調查的情況依法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錄音。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並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根據法律規定,備案才是受案,不是立案。

訴訟中,證據交換是將證據交給對方看嗎?

7樓:鄰家楠方姑娘

訴訟中,證據交換是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將證據交給對方看。

第三十九條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四十條  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七條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三十八條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8樓:網際網路時代

證據交換是中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產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精神以及法院審判的實踐,可以給證據交換下如下定義:證據交換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對於證據較多及複雜疑難案件,於答辯期滿後,**審理前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將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所有證據進行交換。

如在期限內不提出相關證據,則被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從而固定、限制或撤銷部分證據,明確案件爭議焦點的訴訟活動的總稱。

中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交換是指於訴訟答辯期屆滿之後,**審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行為或過程。對於比較複雜的民事案件,為了提高**審理的實效,民事訴訟程式一般都要設定**審理前的程式。審理前的準備程式中主要的事項之一就是要讓當事人提出證據,相互了解證據資訊,從而明確訴訟的爭議點,為**審理做好準備。

證據交換由當事人啟動,即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證據開示制度,但又與美國的證據開示不同,最大的不同有兩點:其一,中國的證據交換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美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內容之一也是此事人之間的證據交換,但該證據交換一般不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其二,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包括了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強制性開示,即通過某種方式要求對方提供證據資訊,而中國的證據交換不包括強制性開示。

9樓:命運抗爭曲

是的,證據交換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對於證據較多及複雜疑難案件,於答辯期滿後,**審理前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將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所有證據進行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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