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屬於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嗎,公安局屬於政府部門嗎

2022-03-09 07:40:47 字數 3421 閱讀 6191

1樓:球球

你好,公安局不屬於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到以下機構申請:

一是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的勞動保障所申請調解;

二是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是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但是,這個訴訟,必須先走完仲裁程式才能去法院)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請採納一下,多謝。

2樓:商標註冊

公安機關不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工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勞動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公安局屬於**部門嗎

3樓:

安局是**的組成部門,屬於**部門無疑。

《憲法》第八十九條八項條規定:「***行使下列職權,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割槽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4樓:正氣長春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八項條規定:「***行使下列職權,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因此,公安局是**的組成部門,屬於**部門無疑。

5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是的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一公安工作的**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割槽分局

6樓:留念丶往昔

是**部門。而且公安局裡的人都是國家公務員。 吃皇糧。。。

7樓:韓飛律師

屬於**部門,而且是執法機關!

8樓:小鳳仙飛

是的,由人民**統一領導。

9樓:

是的 但是不是直屬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費話嗎?這都不懂?!

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有哪些?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勞動法》就勞動爭議的解決問題作了下列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包括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他們都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辦事機構。

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程式前置案件,即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後,對裁決不服的,才能想人民法院起訴;否則,直接將勞動爭議訴諸法院的話,法院將不予受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能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建議協商解決。

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由第三方參與進行調解。

如協商解決不了或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不服可上訴,進入訴訟階段。

有勞動糾紛,公安機關能介入調解嗎

14樓:

1、一般不能。涉及到刑事時公安才會介入,一般的勞動糾紛屬於民事範疇,公安機關不會干涉的。

2、如果發生勞動糾紛雙方有衝突時報了警,公安接警後可以對雙方進行調解,題主說的應該是這種情況。

15樓:love周律師

可以的。

對於因職工和單位間因勞動爭議發生糾紛後報警的,**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的,職工應該及時向勞動監察進行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範圍之內。

因工作交接所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嗎

17樓:吾心足矣

你好!交接即移交接替。你說所的「工作交接」是上一班與下一班之間的工作交接?還是因為你崗位調動其特定崗位上的工作交接?還是你離開該企業或公司時的工作交接?

離開企業或公司時的工作交接程式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或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中註明。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根據從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由此可見,你這工作交接所產生的爭議就要看是否與上述六條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而確定了。

祝工作愉快!

18樓:隨遇而安

這要看你發生的是什麼樣的爭議,如果是勞動方面的應該屬於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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