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作離婚證據使用麼,錄音可作為離婚證據使用嗎

2022-03-03 22:35:03 字數 5332 閱讀 9751

1樓:張燦輝律師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是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如婦女婚後懷孕,是因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並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徵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

這是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決離婚。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行為之一的證據,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要看你取證的是否合法,牽涉不牽涉隱私內容,如果上面兩條都沒問題,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樓:北京周軍律師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對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作了修正和補充,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樓:久那慣

應該是可以的,看是不是有關的錄音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沒有法律支援

錄音可作為離婚證據使用嗎

6樓:華律網

錄音錄影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依據司法解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錄影,不能作為證據。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物件知曉,或一般只能採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2)證明材料的直觀性。

不論是錄音還是錄影,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影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並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

7樓:博愛傑傑

證據問題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8樓:

錄音錄影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錄音能作為離婚證據嗎

9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10樓:匿名使用者

順著你的問題:可以作為證據,但錄音證據一定要有相應的證據佐證。沒簽名,不作數的。

不會影響什麼,你只是一時激憤語言威脅,並沒有實際行動。有作用,可以證明感情矛盾、家庭矛盾。如果離婚可以主張。

孩子一般情況下歸你撫養。

11樓: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有前提的,首先錄音是當事人沒有被脅迫或者是誘導、再就是錄音檔案本身的可信度,證據忌諱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所以要保證你的錄音證據無懈可擊

12樓:鍵盤的灰

錄音錄影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依據司法解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錄影,不能作為證據。

錄音錄影屬於視聽資料,是證據種類之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偷錄的錄音錄影可以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採納。在發達地區的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錄音錄影有時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希望通過錄音錄影取證方式獲得證據,以便在法律糾紛處理中佔據優勢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錄音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嗎

13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14樓:2014阿土

只要感情破裂,離婚是正常的選擇,不需要錄音的證據。估計你的所謂證據,是對對方不利的婚外關係。沒什麼用處。

離婚依法分割財產,與對方有無過失無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有過失方應該賠償無過失方。

15樓:氯化鈉

凡是錄音、錄影、證人、證言、票椐,……。都可以在法庭現場上做為證據出示。

我和丈夫的通話錄音可以做為離婚證據嗎

16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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