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長大戶口本上內容要更新嗎

2022-03-01 10:15:09 字數 5745 閱讀 9082

1樓:

不用我們去更新的,出生之後六七歲就能辦身份證了。

2樓:清風躍林

孩子長大了,後口本上的內容基本上是不用更新的,如果就是有變動,比如說我的隨時可以變動,到派出所那裡十幾分鐘就可以把這些更變變更完,所以你也沒有必要去擔心,許沒有變更,有必要變更的時候,你就去,如果沒有必要變更,你就不用管了,因為這個不是很重要的事情情,孩子的重要事情是他工作以後能做怎麼樣?結婚以後,家庭怎麼樣?這個才是真正的關心呢

3樓:

031、按目前北京的戶口政策,孩子長大後可以將戶口遷入北京成為北京戶口,但以後北京的戶口政策變化了,是否還能遷入,沒人能**。

4樓:

不用我們去更新,只要聯網有檔案會自動更新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到了一定時期是需要更新的,比如結婚後。

6樓:無奈的心

上學上班結婚當然要更新了,不可能總兩歲吧

7樓:答潔

孩子長大了戶口本上的內容大部分是不會更新的。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碼等,這些都是伴隨孩子一生的資訊。但有些部分是跟據不同的情況改變更新的。

如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如搬家了,這些資訊就會更改,還有如果上學了,特別是上大學了,戶口會跟著孩子上的大學走,還有以後如學歷,是否結婚了,工作單位等都會隨著以後的變化而變化。

8樓:以喵之名

人口普查的時候更新吧 平時不用我們主動去更新

9樓:不風之風

內容有變化,你可以主動去變更。

10樓:

到了特定的時間,比如上學,遷出,結婚

11樓:紅月亮de星星

不遷戶的話不會變更的

12樓:來自涉故臺唇若塗脂 的錦鯉

戶口本上內容不能隨便更改

13樓:

你說的是換成兒子當戶主嗎?

14樓:我愛你朋友

上當地派出所問一下就知道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舌繫帶太短,小孩發聲會吐詞不清,說話別人聽不懂,孩子會被人歧視,孩子就會不合群,以後性格會內向,有自卑感。所以,必須手術**。一般孩子出生乙個月內,醫生會做檢查,能及時發現舌繫帶是否太短,如果確實太短,那時候舌繫帶很細很薄,用剪刀輕輕剪一刀就可以了,很少出血。

孩子長大了,舌繫帶也會變厚變粗,3歲才發現,有點晚了。這個時候剪舌繫帶,會出血較多,孩子會很痛,不可能配合手術的,只能住院全麻才能剪。

16樓:

不用更新的,一般來說孩子只要是上了戶口之後,名字,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都是已經定了的,直到老了仙逝了,都不會變,仙逝以後就會撤銷掉那個人。如果改名字就會更新名字,其他不變

戶口本上孩子的籍貫該如何填寫

17樓:謹慎

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外國人經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擴充套件資料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可用計算機填寫,也可用手工填寫。凡用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三、填寫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

四、有關登記專案的填寫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填寫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係為主的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係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係——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係等寫明具體稱謂。

具體排列順序為: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

棄嬰,可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按照上述原則為其取名。

5.性別——填寫「男」或「女」。

6.曾用名——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7.民族——用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新生嬰兒填寫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棄嬰,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收養人的民族成份填寫或由收養機構確定乙個民族。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如「朝鮮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後加註「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曆,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如「2023年6月27日8時20分」。本人只記得農曆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曆後填寫。

棄嬰,如果出生日期不詳,應由本人或收養機構確定乙個日期。

9.監護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周歲以下的公民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或補填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棄嬰,應填寫收養人姓名或收養機構名稱。

10、監護關係——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及16周歲以下公民的血親關係或收養關係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此欄不填。

11、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鎮至鄉、鎮,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山東省煙台市福山區」、「河南省鄧州市」。

棄嬰,如果出生地不詳應以發現地或收養人、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證簽發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公民出生徵的具體日期(從頒發公民出生證之日起填寫)。

13.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位址。住址前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北京市朝陽區勁松二區206樓2單元308號」。

集體戶口須填住所的詳細位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如北京汽車製造廠某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市朝陽區延田西里7號樓2門301號」,不能寫成「北京汽車製造廠宿舍7號樓2門301號」。對省會市或自治區首府所轄範圍的住址登記,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區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14.本市(縣)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縣其他住所的詳細位址。

15.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外國人經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16.宗教信仰——信仰什麼宗教就填寫什麼宗教的名稱,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證件編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公民編定的個人身份證件編號。

18.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據國家正式承認的學歷等級,按本人現有學歷根據學歷證書填寫。如「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專科」、「中專(中技)」、「高中」』、「初中」、「小學」畢業(肄業)等等。

正在學校讀書的學生填「上大學」、「上小學」等。

12周歲或12周歲以上未受過學校教育但能認識字的,其中認識500字以下的填「不識字」,農村認識500—1500字、城市認識500--2000字的填寫「識字很少」。已達到脫盲水平,或讀完六年制四年級、五年制三年級的,應根據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脫盲證填寫「小學」。

對有學位的人的文化程式,應按其獲得學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寫,如在大學畢業後獲得學士學位的,其文化程度應填「大學」。

20.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歲以上公民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填寫本人登記時的身體高度,如「170釐公尺」。

23.血型——根據本人的血液型別,分別填寫o、a、b、ab或衛生部門規定的其他血液型別。

24.職業——填寫本人所在的行業,工人、農民、個體座商、知識、管理、兵役、公共服務,如糧農等,做的具體工作。

第一產業,農林牧副漁勞動者,行業填務農,職業填「糧農」、「棉農」、「菜農」、豆農、瓜農、「漁民」、「牧民」、「獵人」「果農」等。

第二產業,生產工人、運輸工人、操作工,行業填生產工人或工人,職業崗位填「鉗工、汽車司機」等。

第三產業,從事公共服務業,行業填公共服務或具體行業,如(公辦教育業、公辦醫療業、政治文化業、公辦諮詢收費業、科研教育或培訓業、公辦金融業、公辦旅遊文化業、公辦影視**業、發行出版業、公共客運業、大型糧棉油集中購銷業、管理人員、兵役、事務所);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應填寫具體職務名稱,如「中醫師」、「記者」等。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是負責人,應註明具體職務名稱,如「局長」、「處長」、「科長」,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員,可填「科員」、「辦事員」等。

管理人員,行業應填寫管理,職業填職級或職稱如某某主管。

個體商人或個體服務商業,店內零售經營者可填「個體服務業、零售座商」,店外零售填流動商販、外賣。批發行商。服務人員,可填「售貨員」、「廚師」等。

,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項冠以「個體」二字,如「個體修理皮鞋」、「個體賣菜」等。

沒有固定職業做臨時工作的,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須冠以「臨時」二字,如「臨時瓦工」。

無業的人員,填寫「無業」。

25.服務處所——填寫本人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具體名稱,應寫全稱。經工商管理部門批准營業的個體勞動者,填寫「個體戶」。

26.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入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和遷出地的詳細位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27.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位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寫「久居」。

28.何時何因遷往何地——填寫本人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時間、原因和遷人地的詳細位址。

29.何時何因登出戶口——據情填寫登出戶口的時間。原因,如「出國定居」、「應徵入伍」、「死亡」等。

30.申報人簽章——申報人對常住人口登記表的登記專案確認無誤後,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1.承辦人簽章——戶口登記機關具體承辦人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2.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時的具體日期。

33.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除姓名的變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應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之後),其餘登記專案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專案內容、時間,並由申報人和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本欄填滿後,應在原常住人口登記表後附一張空白常住人口登記表繼續填寫。

34.記事——填寫登記專案中需要說明的事項。

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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