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不是沒有收款人名稱嗎,可是為什麼又存在授權補記收款人名稱??什麼意思

2022-02-25 21:40:03 字數 1753 閱讀 3493

1樓:匿名使用者

票據法針對未完成出票手續的空白支票,作了可以補記某些事項的規定。當出票人在出票時因不能確定需要採購物資的品種、數量、金額或者供貨單位,而無法記載支票金額或收款人名稱時,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記載其他事項後,將支票交給實際使用人,並授權其在以後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補充記載,再將支票交給收款人,從而完成出票行為,使支票成為有效票據。支票可以補記的事項有:

(1)票據金額。因為確定的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之一,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金額,支票就無效,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須載明金額。對於已經由出票人簽章但未載明金額的支票,經出票人授權,可以由他人進行補充記載,在支票上填明支票的金額,從而完成出票的行為。

如果支票的金額沒有補記,該支票不得使用,否則,即為無效票據。

(2)收款人名稱。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收款人的名稱,那麼,經出票人授權,他人可以將收款人名稱在支票上進行補充記載。

應當注意的是,對支票進行補記的人應當限定在授權的範圍內。如果對支票所作補充記載超出授權範圍的,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出票人對補充後的票據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票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樓:糖糖兔

收款人名稱不是絕對記載事項,這個可以由出票人授權收款人補記,也是可以的。比如我給你簽發一張轉賬支票,收款人名稱可以不寫,你拿到支票後可以在支票收款人名稱處寫上自己的名字和我寫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樣可以去銀行取到錢。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為什麼不屬於簽發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沒有金額和收款人名稱,銀行敢承付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是指如果不記載則票據無效的事項,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簽章。

實際操作中,付款人在出票時不能確定某項必須記載事項而又不得不交付票據時,先簽票並將不能確定的事項授權持票人日後補記。另外,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所以,支票上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是必須記載事項。

沒有金額和收款人名稱,是指支票開出時的狀態,單位可能不確定金額或收款人,銀行收到票承付時,支票上是必須有確定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的。

為什麼支票必須記載事項比絕對記載事項少乙個收款人名稱啊?

4樓:愛連君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使用支票採購商品時,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確定收款人,無法在出票時記載收款人名稱,為了方便人們的日常經濟活動,我國《票據法》沒有將支票的收款人名稱作為絕對必須記載事項要求出票時必須記載。

但是根據我國票據立法的精神,我國票據都是記名票據,票據的轉讓必須採取記名背背書的方式,所以《票據法》第87條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未補記收款人名稱的支票,是不得使用的。

收款人名稱,屬不屬於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5樓:

嘻嘻,你這個還真好學呀,我覺得是這樣的.393和394頁上面寫的是針對不同時期,393指的是開票時,收款人名稱可以不是絕對事項,因為很多時候出納給收款人開據好多少金額就可以了,等收款人拿到銀行去承兌的時候他就必須寫上自己的名字,這也就是394頁上所提到的內容了,這也就是出納通過授權收款人補記的情況了.甚至你可以給對方開一張蓋好章的空支票由對方去填寫所有事項.

所以在現金支票承兌的時候,以上的所有都是絕對記載事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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