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簽了沒有五險的合同還能領失業金嗎

2022-02-25 03:10:14 字數 3696 閱讀 4339

1樓:王元頁

單位不辦理招工、不交社保可以領取失業金

不過將來如果你想單位補交社保,就要把在職期間領取的失業金退給社保局。單位交社保和領取失業金是衝突的,不能同時存在

單位不交社保本身違法,對個人權利沒保證。在職期間或者辭職後都可以拿勞動合同、身份證去社保局審核部門投訴,要求單位從入職開始繳納社保

失業保險繳納年限是累計的,將來被單位解雇可以一起計算領取期限

2樓:汝元英

回答可以,但是單位如果不交的話屬於違法,即使雙方約定也違法,你也還是可以事後找單位麻煩。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按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

保險費。繳納商保是社保的補充保險。

話又說回來,繳納了,對你長遠來說是好事,你老了可以拿養老保險、看病可以有醫保、買房子有公積金;你再次失業的話,可以領失業金,如果你現在不繳納,你再失業,是沒有錢拿的。

更多4條

我工作五年了,單位給辦了五險,但沒有合同,失業了能領失業保險金嗎?

3樓:走向未來

找單位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可以去勞動局補簽合同,如果合同手續不全, 領不失業金。領失業金的條件:

1.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交納失業保險金1年以上。

2.與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是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個人原因離職,是不能領失業金的。

3.另外,一定要保留好勞動合同、錄用職工登記表和解除勞動合同介紹信,這些材料在辦領失業金時必不可少。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由單位協助辦理失業金事宜。

沒勞動合同,有五險,怎麼領失業保險

4樓:掘金企服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乙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乙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乙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攜帶本人身份證;

2、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3、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吋近照。

綜上,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後再就業,用人單位沒有幫忙購買社保,還可以繼續領取失業金嗎?

5樓:

可以,只要還沒有買社保,可以領取失業金,等到要買了,就去辦理停發手續!

6樓:華宛凝

.用人單位沒有幫助購買社保。我們自己一定要繼續購買。否則吃虧的是自己。不能夠繼續領取失業金。因為事實你以上崗。

7樓:職場導師詩詩

回答不可以再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更多5條

8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後,失業金就能領取兩年,失業金不是可以繼續領的,

9樓:會飛的魚魚

斷交兩個月以上就不可以領取失業金了。

10樓:李牧科技探索

再就業後失業能否再領去失業金可以嗎?

再就業並再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可以再次申領。在下次申領的時候,總計不能超過24個月,比如你第一次應該申領18個月,但只領了2個月,第二次可以申請10個月,加上上次剩的16個朋,則合計可以申領26個月,但因為不能超24,所以第二次只能申領24個月,但如果領了6個月後,再就業再參保,再失業,又可以領5個月,則24-6 5=23個月,即第三個可以申領23個月。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種專項**。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主要**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在統籌地區內統一排程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如何領取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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