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崗沒簽合同,能獲得賠償嗎,公司要讓我轉崗我不願意可以要求賠償嗎?

2022-02-24 19:55:00 字數 5918 閱讀 2502

1樓:王元頁

看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滿半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要看你是不是不能勝任該崗位。家律網

未簽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我轉崗,我不同意,公司便要求我離職,這種情況能有補償金麼?

3樓:

如果沒有簽合同的原因在單位,單位應該賠償2倍的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為2個月工資。如果原因在職工就沒有了賠償2倍的工資,見勞動合同法

4樓:風動笛吟

朋友,這個補償金是不能有了,因為你沒簽訂勞動合同。希望你能夠振作起來!祝你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金是沒有的,但是你沒有籤勞動合同,如果不是你自己主動不願意籤的話,也就是說公司拿不出你不願意簽合同的證據的話,你可以要求公司從第二個月起給你兩倍的工作。

6樓:匿名使用者

未簽合同,而且工作才3個月,,應該沒有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合同一般來說沒有補償丶但有社保公丶積金銀行卡證據可得到乙個月左右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以前對工作崗位有合同約定,公司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

縱橫法律網 秦佳俍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專業仲裁員的回答已經很詳細了贊同

公司要讓我轉崗我不願意可以要求賠償嗎?

10樓:

一、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隨意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如果不願意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也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是以上述原因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與是否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沒有關係,必須要支付賠償金。

11樓:陌路情感諮詢

根據具體情況,建議使用者先跟人事主管人員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合同對工作崗位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使用者可以辭職,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可以要求工作4個月折算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可以申請,要準備勞動合同及單位辭退使用者通知書。

3、提前1個月通知就不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但還是要支付1的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勞動法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12樓:來自龍昌峽厚德載物的金鵰

可以要求工作4個月折算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提前1個月通知就不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但還是要支付1的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3樓:知識精英團隊

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要辭退,是還需要支付賠償金呢,可以申請勞工仲裁,需要準備好勞動合同等,公司如果提前乙個月通知還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要求轉崗案例:

譚某曾在一家質量檢測單位工作,並且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但是一直以來單位沒有為譚某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後來,譚某查出懷孕。單位便以經費不足為由,口頭通知譚某不要再來上班。

隨後,譚某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單位寄出《恢復工作申訴書》,但後者始終未給予回覆。該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萬元給譚某,賠償失業保險經濟損失2.

0328萬元。

【說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單位無法定理由辭退譚某,經譚某書面告知自己已懷孕要求恢復工作,單位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審理法官指出,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譚某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譚某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譚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準向譚某賠償損失。

14樓:健身**很簡單

【變更崗位 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00號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客觀變化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5樓:

廣東胡律師;

1、你可以要求工作4個月折算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可以申請,要準備勞動合同及單位辭退你的通知書;

3、提前1個月通知就不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但還是要支付1的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未簽勞動合同怎麼要求賠償? 10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訂合同並支付二倍工資,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補訂合同,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簽合同用工滿乙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不被法律支援。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隨時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未簽合同滿乙個月的,違反《勞動合同》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簽合同用工滿乙個月違法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餘由用人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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