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婚姻關係不適用合同法

2022-02-24 05:10:10 字數 2628 閱讀 5249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是調整財產關係,婚姻法是調整人身、家庭關係,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關係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樓: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又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該條款規定的 「協議」主要是對第一款中的「協議」加以區分,重點區別在於「身份關係」。何為「身份關係」,立法採用了列舉但不限於列舉事項的表述法,即包括「婚姻、收養、監護」關係,但不限於婚姻、收養、監護」關係,還包括與這些關係相類似的關係。婚姻關係在身份關係的範疇內,所以不適用《合同法》。

3樓:沒有方向的眼

那不天下大亂

想想如果沒有約束

性就混亂了

4樓:南邕

我國現行法律對婚姻有明確的法律約束。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又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條款規定的 「協議」主要是對第一款中的「協議」加以區分,重點區別在於「身份關係」。

何為「身份關係」,立法採用了列舉但不限於列舉事項的表述法,即包括「婚姻、收養、監護」關係,但不限於婚姻、收養、監護」關係,還包括與這些關係相類似的關係。

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

(1)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於平等自願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

(3)適用範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合同調整是什麼意思?像婚姻,收養,行政啊等等 不受合同調整怎麼個理解?(即為什麼受不受合同調整)?

5樓:戚廣利

合同法調整是指合同法適應的範圍,具體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不受合同法調整是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一般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的

婚姻、收養具有人身性因此不受其調整

行政關係不具有平等性因此也不受合同調整

7樓:21世紀第一聖人

所謂合同通常是指《合同法》規範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所謂「不受調整」就是不適用,比如婚姻問題,結婚和離婚都需要雙方當事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才合法、有效,雙方自行簽訂合同約定結婚或者離婚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收養也是一樣,必須經過收養登記機關登記才能建立或者解除合法的收養關係。行政行為則必須嚴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執行,不能通過合同來確定。

因此說,婚姻、收養以及行政問題等不受合同調整。

8樓:匿名使用者

帶有人身性質的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合同法調整的是財產性質的經濟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只有法律才是「調整的」,合同只是約束當事人的工具,所以我猜你想問的是合同法的調整物件....?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你問題中說的三個不受合同法調整的行為,其實是不準確的。

比如婚姻中可以存在的「忠誠協議」就屬於無名合同,受合同法調整,行政主體在權利能力範圍內簽訂的買賣、施工合同同樣是有效的。只是他們之間形成的關係不止是債權債務關係罷了。合同法只調整交易關係之類的,而你所提問的三個行為內還包括其他權利義務,有專門的法律去調整。

如果按範圍來劃分,三個行為都可以包含合同關係,注意只是包含,多出的部分不受合同法調整

10樓:匿名使用者

打個比方,如果乙個工程,甲方是業主,是發包人,乙方是承包人,總得簽訂個合同吧,工期、工程款,付款方式等;還有比如我們去買東西,總得有個產品、型號、價款,這都是合同

合同就是調整市場交易主體間買賣關係等交易關係的契約,因為是商法中的部分,所以只調整財產關係,不調整人身關係,所以,婚姻,收養是人身關係,雖然可以廣義上理解為人身關係的契約,但其不是財產關係。

行政關係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係,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或服務中形成的法律關係。

11樓:濤聲依舊

《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每部法律都有它職責功能和調整範圍,或者說適用範圍,因此才有了不同的法律法規。《合同法》只是眾多法律中的一部,調整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有《婚姻法》、收養有《收養法》、行政方面的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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