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分鐘想辭職,有沒有過來人給點建議

2022-02-16 06:46:11 字數 6370 閱讀 5608

1樓:匿名使用者

我當初就是,領導給我們開會,開完會之後,就辭職了,在家呆了兩天,然後就又找到了工作,去新公司上班了,現在帶在新公司挺舒服的,所以,如果你想好了,那就勇敢去做。

2樓:貓貓and呀呀

靜下心來,分析下你自己的現狀,是否有經濟壓力,有的話,要多考慮下自身情況了,自身年齡,家庭環境,公司發展,職業發展等等,如果沒有壓力,就找個自己喜歡的,舒心的工作了,不過就別強求薪資待遇了

3樓:藍調的期待

如果決定了 就辭職吧 寫個辭職申請書 我前天剛寫了乙份 還沒上交

4樓:

都分分鐘想辭職了,還需要啥建議,趕緊辭

5樓:擺渡爪爪

冷靜思考一下:我真的不喜歡這份工作嗎?還是說受了委屈要逃避?

如果是前者,那麼不要猶豫了,每天做自己不喜歡的事情確實是一種煎熬。世界那麼大,工作那麼多,有什麼好怕的,辭職!

如果是後者,那麼不要輕易辭職。因為無論在什麼公司上班,就算你是董事長,有些時候還是不得不受一些委屈的。受到批評,不要一味地覺得委屈難受,你若做的完美,誰又會批評你呢?

所以要及時反思,讓自己進步。

希望你能想清楚,望採納

求職離職問題

6樓:企業行政人事管理

這個企業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他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隨時可以離職,但是工資問題也許會有點麻煩。不過總體來說對你蠻有利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因此,單位不給李先生辦理保險,李先生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為了防止掉入種種試用期的陷阱,業內有關專家建議,進入用人單位後,必須及時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內容等的證據;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如不付報酬、薪金過低、工傷拒賠、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不收費的。

7樓:

看你那是什麼公司了,正規的公司還好,如果是不正規的公司,你就忍吧,正式合同都沒有,估計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都沒有,離職證明沒啥用,下一家公司如果要的話,就影印乙份試用期的合同,應該也能應付過去.

8樓:善雅詩

去勞動力中心投訴 。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不同的影響嗎?

9樓:好姑娘不善良

身在職場,換工作這件事太平常不過了,但主動辭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有更多的機會選擇,而被動離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沒有太多機會任其選擇。還有主動辭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會更受領導的歡迎,而被動離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不會受到重視。

雖然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都是離開了這家公司,但是意義卻完全不一樣,對以後的工作有一定的影響。主動辭職的人大多數的人是因為公司限制了發展或者得不到該有的薪資,所以他才會選擇離開這家公司。主動辭職的人,一般工作能力是受到公司認可的,可能在離職的時候,公司的領導還在拼命想各種方法挽留。

被動離職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公司的領導不想繼續錄用他了。可能辭職也是他提出的,但領導在之前已經暗示得很明白了,不想在錄用他。讓他自己提出辭職,也是想給留些面子。

被動離職的人,工作能力是不受公司認可的,沒辭職之前,公司的領導就非常希望他走,重新招乙個人代替他的崗位。

工作能力出色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所以有更多選擇機會。就算進入了跨領域的公司,通過自己的能力,慢慢也可以得到重視。但工作能力不合格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工作都會展現出能力的不足,如果選擇跨領域的公司,可能會工作能力能力會更差,所以選擇的機會非常少。

10樓:傑ivvi少

當然有區別,主動離職你可以說明是想要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所以選擇離職,被動離職在你下次找工作面試的時候為什麼被前公司開除了呢…解釋不好這是個汙點,新公司肯定對你有看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後期找工作比較好找,畢竟是自己主動離開,相當於你炒了公司,而不是犯錯誤後被開除的。

12樓:大樹教育旺黔誠

顧名思義,主動辭職是你自己的主觀選擇,被動離職可能是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辭退、裁員等等方式離開公司,至於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因人而異,面試的時候學會揚長避短就好。

希望能幫到你

考公務員來大樹,我們能考就能教你考——大樹教育

13樓:奮鬥的歷程一

主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看不起這家單位或者工資太低離開的,如果被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幹的不好,被開除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14樓:酒**醉歸

肯定有,對於入職的面試來說,肯定會問近幾份工作情況,如果是被辭職,非特殊原因導致的,肯定給面試官留下不好的映像。

辭職就顯得正常一些,不過自己要對辭職有乙個清晰的思路,和明確的說法。

15樓:老陸之碧海雲天

只要你是人才,一點影響都沒有。

16樓:飄若蒲公英

我覺得只要你有足夠的能力,應該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影響,無論怎樣辭職都對下一任老闆有好處,畢竟吃一塹長一智,也會帶著上家的技術,與技能,去下家的。

18樓:愛你的風雲

好h哈哈哈vvb不不不

工作乙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19樓:甕素蘭撒酉

1.如果擔心這乙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2.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3.不用害怕這乙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20樓:艾琳職場

這要取決於你為什麼辭職。

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的辭職原因:

1. 工作簡單枯燥,學不到東西,不利於個人發展。

才幹了乙個月,就看透了工作的深淺,未免太早了一些。任何工作都有它值得學習的地方,小到去業務部門跑個腿,瑣碎到列印份檔案。

除非你把這乙個月能夠接觸到的所有東西都吃透了,而且對於在公司接下來的發展有客觀而有說服力的預期,不然這種說辭很難不對你找下乙份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2. 對領導有不滿,人際出現問題,工作的不開心。

初出茅廬,還沒來得及學習別人身上的優點,積累自己的知識和經驗,而是揪著別人的問題不放,覺得自己特別委屈,錯的都是別人。

這種情況hr問下來,大部分情況會發現錯的非但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最起碼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一進職場先起爭議,新公司也得掂量掂量。

3. 工作內容不喜歡。

如果面試階段了解到的工作內容和實際的沒什麼差異,以這種原因辭職通常不被理解。不喜歡為什麼不早說,當初選擇接受時做好慎重的考慮了嗎?才做了乙個月就說不喜歡,是不喜歡做還是因為做不好才不喜歡?

什麼工作能保證你一定喜歡?

這些都可能是接下來找工作時要面對的問題。

對以後找工作沒有明顯影響的辭職原因:

公司內部因素:搬遷,長期遲發薪水,被動調崗等等。

另外,如果你畢業時是七月份,工作了乙個月辭職是八月份,這是當年應屆生的校招工作已結束,很多好公司的招聘計畫已經完成。從時機上來看,找工作也會受一定影響。

21樓:江微蘭萬卿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乙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乙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22樓:白衣煮雪傳奇

肯定有影響,畢竟進其他公司需要填寫簡歷,工作不穩定的是人力部門最不想要的。

公司用人喜歡穩定一點的人,頻繁地招人.培訓新人會浪費很多人力成本。

告訴你一些注意事項:

1.低於1年以下的工作經驗別寫,寧可說是新手沒做過,別說做了幾個月就沒做了!

2.如果要寫,當初的離職原因就寫家裡有急事之類,千萬別寫自己原因或者前公司不好,這是大忌!

3.工作是你安身立命的根本,別指望著能做的有多開心,要做到問心無愧,對的起這份工資就好。

23樓:我要乙隻魚

勞動者工作乙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四、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六、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七、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引用時間201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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