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

2022-02-11 12:33:09 字數 5507 閱讀 2068

1樓: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補充: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合同可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2樓:叄重羅生門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係,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按照合同成立時是否需要實踐行為可以將合同分為實踐性合同和諾成性合同,下列哪些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實踐性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我國的實踐性合同有六種: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3.保管合同

4.借用合同

5.借貸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諾成性合同一般有:倉儲合同、銀行借貸、贈與合同、買賣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a、保管合同 b、定金合同 c、民間借貸合同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5樓:百怡說銀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補充: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合同可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係,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為什麼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的或者實踐性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係,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 屬於 諾成合同嗎

7樓:

屬於,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既有諾成合同,也有實踐合同。最典型的實踐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均為自然人,這種借款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實踐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況就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實踐合同,那就屬於諾成合同。

通常講屬於諾成合同。但個人間的借款合同應屬於實踐合同。合同法規定個人間的借款自款項交付時生效。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講屬於諾成。但個人間的借款合同應屬於實踐合同。合同法規定,個人間的借款自款項交付時生效

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諾成實合同。我國的實踐性合同有以下幾種:定金合同,.質押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10樓:夏至and霜降

保險合同為諾成性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有少量的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

例如存款合同,只有儲戶將款項交付給銀行,銀行才能出存款單,存款合同才能成立。而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所以合同成立並生效是一般狀態。

不需要實際履行,保險合同就可以生效,也不需要法律進一步的規定,保險合同依據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並生效。但是,在人身、人壽保險合同中,有考驗期的規定,即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後,經過6個月的考驗期後,保險公司才能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此即為實踐性合同。

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

11樓:松君飛翔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

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論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之區分

內容摘要:

起源於古羅馬的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之區分理論已經不再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但我國仍保留了這種區分理論,這導致了對實踐

13樓:高買低賣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使用借貸、保管、運送等都屬於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即告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14樓:賈俊峰律師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如果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則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法律分析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均為自然人的合同。借款合同主要調整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餘組織的借款關係,相關法律同時也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規定。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情況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無論當事人的合同採取的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貸款人實際交付借款時生效。借款合同一般標的數額較大,訂立合同的手續複雜、嚴格,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同時,這類合同往往需要設定擔保,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諾成即成立,那麼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法成立。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後,貸款人僅於到期時請求借款人返還本息。借款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條件,以雙方約定為主,這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的建立意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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