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問題,房產分割問題

2022-02-07 05:26:57 字數 6372 閱讀 6395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動產登記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那就屬於雙方共有,何況女方支付8萬裝修,也算有付出(投入)。

不過,鑑於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將裝修費用退還給女方。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強制拍賣,房子歸拍賣者所有。有哪方不同意不肯領錢,那就法院不計算利息代管著,等哪天想通了去領,要不就一直下去幾百年歷史淡忘這回事)。

一般法院判決:如不考慮房產公升值、或者事實沒有公升值,那麼可能會直接容許男方補償女方裝修費用(8萬),房子歸男方;但是現實一般房產都會公升值,所以如果雙方都不肯讓步,法院最終就會拍賣了房子,然後根據雙方買房(含裝修)花費的金額比例分攤拍賣所得(所以一般建議最好雙方能根據這點自己衡量協商,起碼不必要「浪費」拍賣費用白白給人家賺,雙方都可以多得有些收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像你這種情況,首先,儲存好你作為主貸款人期間還款的所有憑證,若家電都是你購買的要儲存好所有購買的票據。但是要在法院出示而不是要給男方看。還有乙個原則就是:

無論誰付的首付或誰貸款還款,房子是婚後購買就是夫妻的合法共同財產,這跟男方女方家誰付的沒有直接關係,只要房子是你們夫妻的,房子就是你們夫妻的共同所有的。你做為共同所有人就享有房屋的50%共同所有權。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不要擔心他諮詢過律師或主動要求什麼東西。

把握住自己的有力證據,找個專業律師,然後去法院起訴離婚。要提供他整天醉酒甚至影響到家庭和睦及正常生活的有力證據最好。可以通過手機錄音?

錄影?**?鄰居證詞等等。

希望能幫到你。祝你好運。

3樓:有捨有得

如果不動產登記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那就屬於雙方共有,是男方贈與行為產生的結果。

不過,鑑於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將裝修費用退還給女方。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4樓:瀋陽愛家房產

首先要清楚兩個關鍵點:婚前男方首付和未登記結婚婚後申請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考慮由誰支付首付,如果要離婚,那麼房子是一人一半。

如果是婚前申請,婚前登記,看登記情況,如登記在兩人名下,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一人一半。如果是婚前申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還貸部分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房子歸登記方,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需要各半分割。

婚前申請,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登記方用個人財產還貸,屬登記方一人所有。婚前申請,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婚後取得的都是共同財產,也需要各半分割。

沒有登記結婚,現在產權證上是雙方的名字,應屬於雙方共有的。

另外希望你早日協商解決好,望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在一起生活過沒有?肯定是不止還女友八萬裝修款。

關於房產分割的問題

6樓:資瑩樂採珊

其實兩種演算法並不矛盾。以遺產分割時的**計算,各人得到乙份遺產。這份遺產轉變為現在的拆遷房,也就是現在的市場價。

7樓:穰柔欒為

這四個孩子都房產繼承權,因為老人走時沒有留下遺囑,那麼只能進行法定繼承,對老人的所有遺產進行分割。戶口所在地不影響繼承權的效力。

房產分割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動產登記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那就屬於雙方共有,何況女方支付8萬裝修,也算有付出(投入)。

不過,鑑於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將裝修費用退還給女方。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強制拍賣,房子歸拍賣者所有。有哪方不同意不肯領錢,那就法院不計算利息代管著,等哪天想通了去領,要不就一直下去幾百年歷史淡忘這回事)。

一般法院判決:如不考慮房產公升值、或者事實沒有公升值,那麼可能會直接容許男方補償女方裝修費用(8萬),房子歸男方;但是現實一般房產都會公升值,所以如果雙方都不肯讓步,法院最終就會拍賣了房子,然後根據雙方買房(含裝修)花費的金額比例分攤拍賣所得(所以一般建議最好雙方能根據這點自己衡量協商,起碼不必要「浪費」拍賣費用白白給人家賺,雙方都可以多得有些收益)。

9樓:律視微言

情侶雙方,一方有買房的能力,但是沒有購房資格,而另一方有購房資格,但是沒有錢,房子呢就落到對方的名下。但如果房子買了又沒有結成婚,那麼這種情況,房子算是誰的?

10樓:屏海讀聯

按法定繼承的話:整個三棟房只有1/2可繼承,另1/2是老母親的,繼承的1/2中,老母親、兩個兒子,乙個女兒四人均分。如面積三棟相等的話,老母親應1.

875棟,其他三人0.375棟。

11樓:剛妍解盼晴

可以。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了變化,屬於婚內財產了。

12樓:長茗橋採珊

如你所說的,這樣分是對的.前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你和子女.因為這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都可參與繼承分割這從房產.

13樓:稱怡屈從冬

如果沒有離婚,且沒有遺囑,那麼該房產作為遺產,有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即有其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14樓:堅頎犁天薇

你們簽定的協議任何部門都無權更改,更是受法律保護,所以,只能由你們重新修改或重寫協議才有用。

房產分割問題

15樓:漫崖枋

首先要看你奶奶的遺囑,沒有再看是誰贍養,如果共同贍養,就均分。

請問一下,房產分割問題?

16樓:阿元

買房子的時候簽了合同,老婆佔80%,老公佔10%,兒子佔10%,如果夫妻離婚,必須按照房產證上的約定分割,就是說,老公依然只有10%的財產。

雖然現在法律規定夫妻是共同財產,但同時也規定夫妻約定財產,沒有約定的,才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產分割的問題

17樓:江楠之楓

1、按道理是可以退的,但操作起來會比較麻煩,再說又不是相關幾萬塊,是相差幾萬塊的訴訟費,差不多也就三兩百塊錢左右的事情,能否退也無所謂啦。

2、如果估價公司(公估)的估價結果低於40萬,原吿願意出40萬購買,法院不能直接判的,這個前提是被吿要同意。如果被告也願意出40萬或高於40萬來購買,則要競價,法院是支援價高者得的。但本著遺產法的精神,如果此房產是不便分割的,那麼被告如果既不同意用等於或高於40萬來購買,也不同意原告用40萬的**來購買的話,當法院一般會支援原告的主張,以40萬做為交易額,各繼承人按比例繼承現金。

(為什麼說一般呢,這個還真的沒有絕對的,因為房產不同於一輛車或古董,它還真的可能是可以分割的產權,君不見房管局每年開出多少張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房產證,所佔的分額亦有等份與各佔不同比例的份額,是吧?)

18樓: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智財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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