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未分割的房產如何處理,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2022-10-12 23:40:18 字數 5223 閱讀 2928

1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你可以起訴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但存在難度,必須舉證其有故意拖欠的行為。房產證還沒有下發的前提下,還不能要求法院執行此房屋。你們只能私下達成協議。

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2樓:李永輝律師

房屋價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子女的撫養問題可以一次性解決,但是這個並影響孩子特殊情況下要求增加撫養費。

女方無法現場處理房屋問題的,可以經公證後授權**人代為處理。

3樓:濟南楊凱律師

1、撫養費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2、房產補償作價款40萬給女方也應該申請強制執行。

4樓:擎世智慧型

撫養費可逐月(或一次性)付清,必需的。

婚後財產(未在婚前公證的)對半分,先辦房產證,法院以房產證評估價值。你去辦房產證,男方會自動找你。

5樓:箏小妞

此房屬夫妻共有財產,理應對半分,建議先辦好房產證再進行分割

男方也不能用房產來補償撫養費,你可以到法院起訴男方,要求支付撫養費

6樓:匿名使用者

能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按該房產補償作價款40萬給女方

7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沒有按調解書支付撫養費,你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至於房產問題還是起訴,請法院判決吧。用法律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吧

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8樓:華律網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9樓:六睿明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自2023年我國《婚姻法》修改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與《婚姻法》的新規定相牴觸而失效。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被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該房產將成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想把婚前個人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或者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你也可以選擇不與對方協商,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證明對方有這個權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要看情況,你說的情況不清楚。可以當面諮詢律師為好。

11樓:

能不能說的詳細點啊,如果房產證寫了一方的名字,那就歸一方所有,如果是兩方的名字,那就是兩方共有。

12樓:春朝百山

你既然想到了這點當初就不該答應,不知道你正式合同籤了沒,要是沒簽就把你的名字加上去,如果籤了你把當初付款的證明保留下來別掉了到時候還能用還是可以彌補損失的

婚前房產到底該怎麼處理

13樓:農村土地流轉

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使用權完全只屬於個人,不屬於對方。可以做婚前財

產公正的。

(一)婚前貸款買房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父母贈與房屋的歸屬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內財產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三)親子鑑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相關法條: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法條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4樓:可靠的福慧雙修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各人歸各人,婚後財產共同分割。同時還要看,婚前財產是個人的 還是公同的,是個人的歸個人,是共同的,共同分割。

婚前男方個人房產未公證,離婚後如何分割

15樓:好奇心號外

方婚前的財產,包括房產,即便不做公證,也不因婚姻關係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仍然屬於一方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6樓:張其元律師

你好:《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以上規定可以知道,一方婚前的財產,包括房產,即便不做公證,也不因婚姻關係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仍然屬於一方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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