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個關於婚姻法的問題,請教幾個關於婚姻法的問題,盼回覆!

2022-01-28 20:01:15 字數 4743 閱讀 3217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2樓:金星百合

不是的,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話,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收入都為夫妻共同財產。知不知道密碼沒關係,知道有那麼多錢就可以了。

但是在實踐中,一方有可能瞞著另一方存有私房錢,如果對方不知道就沒辦法了,雖然名義上是夫妻的錢,可是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的話也沒法子。

請教幾個關於婚姻法的問題,盼回覆!

3樓:法邦網專家

謝謝你的回覆:)

1\消極履行扶養義務是遺棄,不知您認為對方涉及到了什麼行為,可講出來以判斷.

撫養義務是指對方五生活**或生存能力應盡的義務吧?我所說的涉及到,夫妻間發生爭吵,男方提出分開一段時間,三個多月後提出分手,理由是女方不適合他,當然夫妻間鬧成這樣雙方都有責任。雙方在分居時女方剛找到工作不到2星期,分居後女方未動用家中任何存款,找自己家人借款負擔房租和日常生活,男方只做過口頭表示,未有任何經濟上的支援,在此期間除自己有事情不能處理和向女方要部分存款外,未主動聯絡過女方(女方經常主動聯絡男方,但對方反應冷淡,初期分居未涉及到第三者,目前只是通過種種跡象發現男方可能有外遇,但沒有確切證據證明。

)2、女方應起訴,若無生活**無勞動能力可要求對方付扶養費。

女方有自立能力。

3、有權。

4、雙方若無財產書面約定,則對此事書面協商,任何一方對對方的收入產均有權支配與使用。

書面協商是指?

5、若有財產約定可以追究。

無約定6、可以訴訟要求其履行。

如不履行,法律如何制裁?

7、各國均有此類法,不過有的是在民法典內,我國今後立法亦是此趨勢。

另:無論分居多久,是否都要通過民政或法院達成離婚?

重婚罪在雙方都不起訴的情況下是否不能構成?

萬分感謝!

1不是遺棄.

4筆誤,是協商,因夫妻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均有權支配,故對此事可協商.

6先提出訴訟,判決後由法院強制執行呀

7無論分居多久,均要通過民政或法院達成離婚.

重婚是自訴案件,當然若公安機關立案的也可公訴.

請教《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 2023年2月1日之後已不存在事實婚2. 合法.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 不屬於重婚.

前一婚姻因未領結婚證, 且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屬於無效婚姻.

5樓:豆豆學語

1、不屬於事實婚姻

一、不屬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3、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4、發生在2023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二人是表兄妹,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他們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屬事實婚姻。

2、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補辦結婚登記合法

首先,並不是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經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

劉強與趙芳是表兄妹關係不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所以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補辦結婚登記合法

3、不屬於重婚

二人只是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二人無需通過任何法定程式,均可以自由的各自與他人結婚,不會構成重婚。

6樓:匿名使用者

1.屬於事實婚姻,但是也屬於違法婚姻,因為沒有經過合法登記。

2.不合法,婚姻自由權。

3.不屬於,因為沒有登記結婚,事實婚姻沒有法律認可。

7樓:阿力波波

好專業的問題,解答不了。你還是去問問專業v律師吧。法度網應該有律師的。感覺表兄妹是不能結婚的啊

關於婚姻法離婚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1、母親在離婚後,有對子女的探視權利,但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沒有為子女「做飯、買菜、賣衣服」的義務,但如果是為子女,母親做也就做了,不必計較;不願做的,可以拒絕,父親不得強迫。

2、但如果父親是讓母親為父親「「做飯、買菜、賣衣服」:母親完全沒有這個義務。父親讓她做時:她完全可以拒絕;但如果母親在父親的要求下做了:屬於自願,不違法。

3、「並且不報銷或者其他途徑給母親錢。父親這種行為算是違法嗎?」:只要不是父親強迫她做的,就不違法。

4、「如果算,嚴重嗎?需不需要判刑?母親可以到法院控訴父親嗎?」:

(1)根本不算違法、更不是犯罪:所以不會判刑!

(2)但如果是父親強迫母親做的:母親可以到法院告父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是暴力傷害。但如果只是父親一般性要求後母親就做了:不違法,屬於母親的自願接受行為,無法到法院告父親。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如果強迫她做,有暴力、威脅行為,造成了傷害可以報案。

如果不做就不讓探視,可以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來回的路費是探望的一方自己要付的,你所說做家務母親是可以拒絕的。

請教法律大大乙個關於婚姻法和房屋產權的問題

11樓:天蟾如月

可以的,還會需要寫上各自支付的比例,以及婚後還貸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婚後的工資收入是屬於共同財產的,哪怕是從男方工資收入中扣還,除非男方用婚前財產還貸)。問題在這麼操作顯然是為了規避女方名下有房不能按首套房優惠的問題,公證處是否同意做這樣的公證。建議先諮詢一下。

12樓:乙隻大喵的日常生活

這樣做是可以但風險大,不建議這樣,為了一點蠅頭小利最後苦笑不得, 應該按照國家規定來做!

問乙個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13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婚姻法》規定是一夫一妻制。和前妻離婚,再婚後和前妻可以一起生活,但不能進行婚姻登記,也不能對外以夫妻名義聲張,從道義上幫助前妻默默地生活是可以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算啊,只要他再婚,肯定算是,除非他和後妻沒領證呢

15樓:鐘全婁卯

理論上講

應該分給女方一半

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估計法院會酌情給女方少分

無論如何

這樣的女人

還是早點離婚好

請教婚姻法方面的問題

16樓:蘇杏珍

1.根據我國最新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購買的房,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子還是屬於房產證上的一方的,但是另一方可以根據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子孳息得到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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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個人事檔案方面的問題,請教乙個關於人事檔案的問題

首先需要把你的失業狀態變成就業狀態。把檔案從失業處轉移到人事局人才市場,交點存盤費,就有人管你的事情了。人才市場就是中介服務機構,但是有償服務,可以辦理轉正定級認定職稱,出具商調函等等。如果嚴格按規定管理檔案,就不會出現,但現在企業檔案管理混亂,很難說。請教乙個關於人事檔案的問題 45 沒錯,先把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