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法解釋三的感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社會意義

2022-11-05 10:55:02 字數 5117 閱讀 5904

1樓:只求詩中詩

那些自以為新婚姻法為男人造福的可不是一般的短視。男人和女人既是對立面,也是不可分割的。當女性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男人千萬別以為可以獨善其身。

新婚姻法的頒布,與人民幣公升值有著異曲同工之效:當男人自以為自己值錢的時候,其實他們的國際競爭力已經大幅下滑了。

另外對那些支援新婚姻法的或是保持中立的女性表示鄙視。你們或許是這條法律的受益者或是沒受到影響,但是有句話叫做唇亡齒寒。還有一句話叫做人無遠憂必有近失。

當很多在婚姻中處於弱勢的女子的受到影響時,被影響的不僅僅是她們,也是所有中國女性的地位。畢竟在大多數的婚姻關係中,處於弱勢的是女性。更何況今天**頒布了新婚姻法,看到的阻力不大,那以後是不是可以進一步的「改善」新婚姻法?

那時候將是所有中國女性的悲哀。進一步的說,今天的中國法律可以這樣對待女性,明天就可以是兒童,後天可以是老人,等等等等。不要覺得我在危言聳聽,歷史是會重複的,詳情請見歐洲近代史。

最後,對制定這條法律的人,我想說,你們沒救了。這條法律表面上看是以犧牲大多數好女人的利益來避免少數騙婚女人得逞;實際上卻是為了少部分有錢男人見不得光的私慾而損害了大多數人民利益的無良法律。能起草、制定和頒布這樣一條法律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

一般有良知,有道德,有人性的人恐怕做不來這事。這條法律若能得以順利實行,將是對社會婚戀觀、價值觀和道德觀的一次大衝擊。房產所屬權這種身外之物影響力本沒有那麼大,可怕的是潛藏在底下的那種「女人/弱者不應該被保護」的思想(別拿特例來說女人=強者,而且大女人和該不該被保護也是兩碼事。

不會/不願保護自己女人的男人是人嗎?)當女人和孩子的利益都可以輕易被剝奪的時候,這個社會就真沒救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房子:

1、婚前個人按揭的房,離婚時歸個人。

2、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有份;同樣,給女兒買的房,女婿也沒有份。

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4、 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歸誰,但是要給另一方補償。

關於孩子:

1、一方有證據證明非親生,另一方拒做親子鑑定即推定預設。

2、生不生孩子主動權在女方,不過男方可以選擇和女方離婚。

關於「第三者」與離婚

1、給小三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

2、離婚協議在未經登記之前可以反悔。

3、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無過錯方。

關於票子:

1、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離婚時想兩個人還債要舉證。

3樓:留纓

我們也去打拼去,不給他生孩子,不給他做家務,不給他暖被窩,結婚的同志們趁早離婚,沒結婚的也不要結婚了,我們女人自己單身最快活,強大是對的,但強大一定要家庭也幸福嗎?不要家庭了同志們我們只要錢,我們掙多多的錢,玩男人去,找鴨子去,別把男人當回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社會意義

4樓:幸福

1.保護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財產,實現法律公平。新的婚姻法解釋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解釋是對原有法律規定的進一步明釋,使得全國法院在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時對法律有乙個統一的共識,有利於公平正義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實,又呼應了憲法保護個人財產權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釋的出台必定影響著人們的傳統觀念,使人們對於婚姻房產有新的認識。

2.法條明晰,便於司法裁奪。 2004 年的《婚姻法解釋(二)》也曾明確提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況應當如何分配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

經過反覆的推論,《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嘗試提及另一方對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規定。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徵求意見稿中所說的「貢獻」一詞並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可能會產生歧義,在司法審判中難以把握。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並沒有乙個明確的認定標準,導致實踐中對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存在著針鋒相對的兩種意見。

在另乙個層面上,新婚姻法解釋的出台定會解決相當多的司法案件中關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實際問題,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現各地法院判決不一致的現象。

3.強調男女平等,獨立意識與權利意識。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男女一方父母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不歸另一方所有。

也就是說,在人們的傳統的意識中,一般結婚都是由男方購買房子,也就是說男方具有房產的所有權,一旦離婚,房子仍只屬於男方,女方無權分割房子。新婚姻法明確了這一點,這於社會上一些利用婚姻來謀取不正當財產的人有了很好的約束。這同時也強調了女性的獨立性,女性也可通過工作賺來的收入購買房產,然而這個房產的所有權也僅僅為女方個人持有,與男方無關。

很久以來,社會一直在強調男女平等,這一條款的出台進一步促進了男女平等。

5樓:百度使用者

法學專家認為新解釋對於婚後財產的認定為法官在受理離婚案件時,關於財產特別是房產分割上提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資深婚姻律師、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秀全認為,解釋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將對人們有何影響?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誤讀:「富二代」以後不能嫁了,嫁了房子也不是我的。

律師說法:對物權的保護更體現公平

李律師認為,這種看法有失偏頗,而且有斷章取義的誤解,對於這條法律應全面的理解。這樣的規定是出於對出資方的保護,是對物權的保護,也體現了公平原則。另外,因為現如今有一部分人是利用婚姻來謀取利益,這條規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這種現象的產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誤讀2女方還貸沒房受委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誤讀:男方首付女方就沒房,保護了男人,委屈了女人。

律師說法:法律其實是保護了雙方

「其實並不能這樣片面地看。」李律師稱,因為這條規定實際是保護了雙方的利益,如果男方首付,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貸款,那這樣的話,如果發生婚變,房子可以屬於男方,但是男方必須對女方支付過的貸款以及增值的部分給予補償,這樣其實較之前的法規來說,更加公平,應該說既保護了男方,也保護了女方。

誤讀3「新司解」提高離婚率

誤讀:整個「新司解」會提高離婚率,同時也會增加不結婚的人群。

律師說法:賦予契約精神有利關係穩定

李律師認為,《婚姻法》及其每次新解釋,都起到乙個導向作用,那就是鼓勵夫妻互相忠實、尊重、幫助、平等自由。

「新司解」的出台,對於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做出的解釋,也是出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雙方人身、財產權的目的,給婚姻關係賦予了更多的契約精神,所以,「新司解」應該更有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不會因為它的出台,而增加離婚率。

7樓:劉昱律師

司法解釋只是對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容易混淆,容易出現理解偏差,不利於統一辦案思想的的地方進一步做了明確,並不是修改了婚姻法,事實上,這也是這些年婚姻法實施中總結出來的,所以與辦案的實際操作並無影響,對於一般不會用到婚姻法的普通人來說,相當於「明明白白消費」。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很大影響

縱橫法律網 余春靈律師

9樓:農場司務長

國人離婚率將大大提高。

10樓:s律師

只要你們彼此相愛,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不會對你們產生任何影響

有需要可以加好友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重要的幾點變化如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5、7、10、12條最新補充規定的例外幾種特殊情形:

[孳息與自然增值除外]第5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長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誰家的孩子誰家疼]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是物權;債權是債權]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物權是物權;債權是債權]第12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看法

12樓:張明君律師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可知:婚後由一方父母出全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夫妻購房父母僅支付了部分款項,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出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則所購房屋產權和增值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同時考慮父母所贈出資對房屋取得所作出的貢獻,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予以適當多分。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如果由一方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婚前貸款...

請教個關於婚姻法的問題,請教幾個關於婚姻法的問題,盼回覆!

不是這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 獎金 2.生產 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本條的規定,...

關於房產婚姻法的問題,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問題

關於新婚姻法房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解釋,具體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