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2-01-22 03:56:31 字數 3386 閱讀 9177

1樓:華律網

通常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於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

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喪失說。

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能夠恢復。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收入。殘疾賠償金既然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係對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因此,換乙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2樓:與君若初_遇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金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軍人的傷殘補助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軍人本人的個人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屬於被賠償者個人財產。

4樓:徐律師在廣東

個人財產包括傷殘補助金

5樓:淮南程律師

你好,屬於個人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屬於個人財產。

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各種韓系

【諮詢】 劉女士來電: 我與張某於2023年登記結婚,2023年張某因車禍獲得4萬餘元殘疾賠償金。2023年,我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我提起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

張某同意離婚,我主張張某獲得的4萬餘元殘疾賠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但張某認為殘疾賠償金屬其個人財產。請問, 【律師解答】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了。因此,換乙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殘疾賠償金是一方致殘後餘生的勞動能力喪失的全部賠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是一方餘生的一段時間,如統統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則將一方離婚後的收入也作為了夫妻共同財產予以了處分,顯然有失公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處理較為妥當。即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吳遠國律師)

8樓:法律快車

一方的工傷賠償款,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賠償,對於保護個人權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同時工傷賠償構成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專案,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所需的一種填補,具有維持其將來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專屬,故工傷賠償款被法律定性為獲得者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營業收入、智財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的一種填補,也是其維持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具有人身的專屬。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為夫妻雙方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傷殘撫卹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30

10樓:滄海驢在笑

一方的傷殘撫卹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即使傷殘撫卹金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得到的,它也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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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快車諮詢:

張某與朱某系夫妻,妻子張某因公致殘,單位一次性給付她殘疾補助金3萬元。但在張某把存摺拿回家後,朱某就以存錢為名,把存摺騙到手,將錢取出,存入自己名下。張某雖經多次索要,但其丈夫認為張某是自己的妻子,其錢財也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拒不返還,張某萬般無奈,遂訴諸法院。

請問,這3萬元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快車解答:

張某的殘疾補助金系張某個人財產,應由所有人即張某自己行使權力,其他人包括其配偶無權干涉。很多人持有這麼一種觀點,夫妻只要沒有離婚,那麼財產就是共有的,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並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能參加分割。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傷殘撫卹金的領取者夫婦一起生活期間領取的,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樓:lp淡kin蛋

傷殘撫卹金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1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14樓:戚廣利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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