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轉業費為什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2-02-06 06:55:09 字數 5246 閱讀 3847

1樓:佟小小文化人

軍人的轉業費是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 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3、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專案,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

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平等分割。

軍人退伍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3樓:金果

退伍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關係存在年限進行相應的計算而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假設某軍人18歲入伍當兵,退役後獲得13萬元安置費,婚姻關係存存續了5年。

那麼其中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應當是13萬*5年/(70年-18年)=1.25萬元。剩餘11.75萬元的部分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1、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樓:法邦網專家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對此有專門的規定: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轉業安置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以夫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你當兵5年,但是結婚2年,那麼年平均值為4萬,2x4=8萬,這個八萬是共同財產,這下清楚了

6樓:匿名使用者

軍人退伍安置費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7樓:

如果是婚後當兵的那就是共同財產

復員軍人轉業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復員軍人轉業費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轉業費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軍人的個人財產

9樓:守候午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於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39條同時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平等分割。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是有個計算公式的。

具體是70歲-你入伍的年齡=x年。你的轉業費×x年=y元。

y元×你婚姻持續的年限=z元。

那麼這裡的z元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其餘剩下的轉業費就是你個人的財產了。

軍人轉業費是共同財產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軍人退伍安置費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13樓:任毅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但在司法實踐中,現役軍人(包括士兵及軍官)退出現役時取得的補助款項,並非全部是退伍費/復員費/轉業費,一般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獲得退伍補助費、醫療補助費、退伍差旅費、離隊下月津貼及伙食費、當月剩餘伙食費等。士官退出現役,可以獲得基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獎勵工資、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保險金、退役醫療保險金等。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對自主就業的士兵,還可以從地方人民**獲取一次性經濟補助。

軍官退出現役,可以獲得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離隊差旅費、獎勵工資、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費及養老保險職業年金、軍糧差價補貼等,如果退役軍官選擇自主擇業,還可以取得自主擇業補助費。

不同的補償專案,分割規則也不一樣,性質屬於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割。而有的專案屬於個人財產,比如醫療保險、**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而有的費用卻是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比如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要結合你們結婚的時間,軍人服現役的時間等確定。給你乙個是或者否的答案對你完全沒有意義,希望採納!

14樓:潘增飛

不要忘了專款專用原則,至少一定時間內需要遵守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正常的情況下,軍人復員轉業,自主擇業的一次性費用屬個人財產,不屬於公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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