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1-03-04 08:53:34 字數 1517 閱讀 9248

1樓:大圓餅子臉

不屬於。

土地補償款指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顯然獲得土地徵用補償款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作為農村土地實際使用人,當然有獲得該款項的權利。那麼一方在婚前獲得承包權證,婚後該土地被徵收,所獲得補償款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對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還未作明確規定。

但我們可以通過對土地承包補償款性質及法律對其他性質相近財產規定的分析,從理論上確定上述款項是否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一、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

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因此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規章對土地補償款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

二、 土地補償款的取得關鍵在於所涉當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人才可以取得。

土地補償款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補償,是失地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三、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權的一種補償形式

我國《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權一般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也就說土地經營權是承包者個人的權利。

那麼以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代價而取得的土地補償款當然也具有專屬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延續,而作為非承包經營者的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無權享受到上述待遇。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11月29日印發的《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可採用類推解釋的方法,根據其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所共同具有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屬性的徵用土地補償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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