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與代言品牌解約,除了合約到期還有什麼原因

2022-01-14 05:19:50 字數 6788 閱讀 9420

1樓:

既然合約到期了,如果不想合作就不在續約了,不存在解約這一說了,截然解約就是合同還未到期而中斷合同。

2樓:高中武老師

其實在一般情況下,明星應該是不會和自己所代言的品牌解約的,因為他們解決的話要面臨高額的賠償費用,而且對於他們來說也得不償失。但是如果他們真的要節約的話,可能會因為這種侵害國家主權辱華行為,或者是他們之間發生一些糾紛。

其實他們自己沒有什麼太多決定的行為,因為他們就算是要解約,也要考慮到經紀人和他們的公司。

明星藝人通常都會有自己的經紀公司和經紀人,經紀人不是舶來品,也不是現代產物,經紀人這一角色在我國自古有之,唐代經紀人被稱為牙人,牙郎,宋代稱牙儈,元明時期,隨著資本主義的萌芽,外貿經濟的開放,出現了一批外貿經紀人。當然我們現在認識的經紀人屬於一種現代性的委託關係。

比如最近國際品牌頻頻「踩線」,雖然踩線的方式各有不同,但歸根結底原因只有乙個,那就是——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主權問題上模糊對待,甚至把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劃分為國家,跟其他國家並列。

在被網友**之後,國際品牌們紛紛道歉,雖然道歉的方式各有差異,但從內容上來說基本上都是——尊重中國人民感情,堅決維護乙個中國原則,維護中國主權及領土完整,也為造成的影響深表歉意。

不過對於他們道歉我們是絕對不會接受的,所以只有簡約才能表示出中國人的剛硬和強勁。

3樓:小花貓

有一些品牌涉及銷假造假,明星不能無緣無故當冤大頭,肯定是要解約的。還有這一次很多品牌侵害中國主權,明星也會選擇和它們解約。

4樓:高中陳老師

還有就是品牌的行為導致失去民心,這些明星們自然也會不計後果的與他們解約。

5樓:職場新人

就比如說像這次辱華事件一樣,所有的立場都一定是站在我們這一邊的,不管怎樣都應該解約。

6樓:枝紫鮃

我覺得還有就違反了合同規定,沒有按合同來辦事,尤其是觸犯底線。

7樓:m木原

有些事情可以做,有些事情不能做。品牌方和代言人都需要認清這一點,如果觸及底線自然會解約。

8樓:天涯談國際

如果乙個產品給人一種不好的印象的時候,明星們也會代言品牌解約,來提高自己的人設。

為何最近那麼多明星與代言品牌解約?

9樓:黑天鵝斯巴達

因為明星作為乙個公眾人物,自己有名氣之後首先要做的就是維護國家尊嚴。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楊冪解約范思哲事件。也正因為楊冪如此快速的反應,讓這件事熱度飆公升,這件事發生後,因為楊冪的快速反應,讓所有人都對她刮目相看了,在上公升到國家層面上的時候,楊冪選擇了犧牲個人的利益,而主動的和自己的金主品牌方解約。而至於楊冪解約後,究竟會給她帶來哪些影響。

也成為了很多網友關注的話題,畢竟那麼正能量的女星,大家還是不希望看到她有太大的損失的。

因此會有很多關於國家主權以及國家領土完整的描述,因此對於品牌方出現有損藝人國家領土以及主權的問題時,藝人是有權利單方面提出解約的。

正是基於以上這一點,現在大部分藝人都會將上樹的條款寫入代言合同內,甚至還會包括一些不可抗因素。因此楊冪的單方面解約是有效的,也不需要向品牌方支付違約金。不過對於明星代言來說,既然合同沒有到期,而明星是需要返還品牌方的部分代言費的,至於返還的這部分代言費為多少,肯定就根據代言時長,以及過錯方等問題進行私下協商了。

但是即使這些明星提出單方面解約不需要賠償,對於他們倆說,損失也是相當慘重的,甚至比品牌方的損失還要嚴重。畢竟這些國際大品牌,他們並不完全指著咱們國內市場。而這些明星卻指著很多大牌代言,面對娛樂圈那麼大的競爭,能接到大品牌的代言,旁人很難想象他們付出了多少的努力。

而在他們解約後,雖然不用賠償,但也相應的減少了很大一部分的收入。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因為香港問題引發了一列,被網友們發現很多外國牌子在官網上的國家分類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分成乙個國家,不認同我們乙個中國原則,所以明星們都硬氣解約了。

11樓:sunny任一鑫

因為有的品牌不是國內的,影響到了我國國家的一些問題,肯定會解約,還有就是國家的一些產品。影響到消費者的一些問題也會解約的。

12樓:在度假村跳倫巴的麥桿菊

因為代言的品牌不承認中國只有乙個中國,他們把香港台灣都列為了國家,因此為了捍衛國家的主權和尊嚴,許多明星與他們解約。

13樓:

很多明星。與代言人解約。是因為某些品牌虛假宣傳。負面影響很大。給明星造成的不必要的負面影響。所以才造成的這種節約現象。

14樓:可愛妮

因為一些品牌不承認乙個中國原則,出於愛國之心和自身形象維護,這些明星會與其解約。

15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明星解約的品牌都是侵犯了中國底線的品牌,一是辱華再是不承認乙個中國的存在,明星也是中國人都是愛國的,所以對於那些不尊重中國的品牌,以解約來處理。

16樓:

明星是大眾的,在中國,你要是不愛國,那麼你就要被雪藏了,不管為了什麼,只要還想在中國做明星,那你就要積極地表現出你的愛國精神來,所以就解約吧,要為以後的發展打算呀。

17樓:愛麗絲

因為一些品牌**於國外,還有一些不好的危害國家名義的東西,明星這樣做是正確的,應該要堅決維護我們國家

18樓:海不辭水

一是大環境經濟蕭條,各品牌都是過緊日子。二是國家對一些虛假代言打擊力度加大。三是個別明星德不配位。

19樓:浮炙恬磬

因為這些品牌都存在辱華傾向,作為公眾人物,必須維護國家尊嚴,自己才能繼續發展。

20樓:穿越神鵰俠侶

世界上只有乙個中國,范思哲、蔻馳、亞瑟士(asics)、紀梵希、馥蕾詩、肌膚之鑰、施華洛世奇等多個世界名牌卻來挑戰這個底線,在產品或官網上把香港、台灣定義為國家,引發中國網友反感,眾多明星也紛紛與這些奢侈品解約,維持自己的愛國人設。

21樓:晴晴晴晴吖吖

解約的大多都是國外的品牌,這些國外的品牌不尊重中國,你說該不該解約

22樓:空空如也

因為這些品牌涉及到國家的利益,愛國人士要捍衛祖國的尊嚴

明星提前與品牌解約,要承擔什麼風險?

23樓:高中武老師

首先明星提前解約,這可能對於很多高階品牌來說,他們就進入了失信的名單,很有可能未來會失去很多代言高階品牌的機會。如果他們的合約當中寫明了品牌存在侵犯主權行為的時候,他們要立刻解約,並且不面臨賠償行為就無所謂了,但是如果沒有寫明的話,而且他們中途解約也就違背了合約,要面臨鉅額的賠償款。

最近范思哲、紀梵希、施華洛世奇、蔻馳等奢侈大牌紛紛被爆出犯有歧視性的錯誤,傷害到了中國人民的感情。所以很多中國明星立刻和這些品牌解約。比如說楊冪大半夜的發宣告和范思哲,而12號更是有劉雯、任嘉倫、關曉彤、易烊千璽、許魏洲、宋威龍等6人宣布解約,8月13日江疏影宣布和施華洛世奇解約。

另外還有網友疑問了,這麼多明星主動要求解除合同,難道不用賠償違約金嗎?根據律師解釋,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寫明,品牌方存在有損國家主權等言論或行為時,藝人方有權解除合同,那藝人就不構成違約。如果沒有,那麼在法律意義上有可能會承擔違約金。

不過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因為之前可能很多明星根本沒有考慮到這些細節問題,但是在如今這個特殊的時期,這麼多高階品牌被爆出涉及到乳房的行為,那明星也確實應該做出正確的選擇,不管是否要面臨鉅額的賠償金,都應該如此。

24樓:天涯談國際

明星提前與品牌產品解約,是要付很高的賠償金額的,所以經濟上也會給明星帶來一定的風險。

25樓:

既然提前解約,當然就要面對高額的違約金賠償問題,雖然各個品牌有問題在先,可作為藝人也要承擔很大風險。

26樓:高中陳老師

要承擔違約金的風險,其餘的應該沒有很大的影響。違約金的多少決定他們風險的大小。

27樓:小花貓

違約金也不是小數目,有些明星一下子解約了好幾個,也是頭大的。有些品牌也會覺得他們不講信用,不敢再找他們代言了。

2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會帶來違約金的問題了,目前很多明星紛紛解約的情況,可能後續也還是會有人再次簽約吧。

29樓:職場新人

明星拿著高額的代言費,自然也要承擔著非常高的違約金,這些明星全部都會要賠錢的。

30樓:m木原

他們雖然看似只是承受了經濟的負擔,但其實還可能面臨以後沒有代言,會上品牌的黑名單。

因為香港問題,很多明星合作的品牌直接解約,那麼藝人單方面解約是否需要賠償?

31樓:紅豆糕在路上

要視情況而定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關係,委託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託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託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行紀、僱擁」等多種特徵。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關係,委託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託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託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行紀、僱擁」等多種特徵。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智財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智財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一方按「委託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託合同關係」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麼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

如果藝人方將上述條款寫入了當時的代言合同,當然可以徑直依照該條款行使單方解約權,這種情況下的單方解約顯然是有效的,但是否需要退還尚未付出勞動部分的代言費用,就需要依照合同具體約定了。不過,為公平起見,一般會約定此種情況下的單方解約,藝人方可以退還部分代言費用,而無需賠償。

不過,如果合同裡沒有約定這類單方解約條款時,藝人方此時仍需發出解約通知的,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筆者傾向於認為,這種情況雖然不能引用合同約定條款,但可以依照《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款行使法定解除權,即當一方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一方可以行使解約權。在品牌方出現涉國家領土完整資訊錯誤時,藝人是無法繼續履行代言義務的,也即這種情況下,因為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藝人方可以根據此條傳送解除合同通知,但之後是否需要賠償等後續事宜仍需雙方進行溝通。

不過這種法定解除權的實現也依賴於合同中對品牌方相關義務的約定,需要個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不過,對於藝人而言,無論是否需要賠償,損失都是慘重的。這些響噹噹的品牌,都是當初很不容易才拿下的,如今卻陷入這樣的境地。對於經紀團隊來說,在簽合同時,是可以約束上述劣跡條款,甚至其他任何與國家主權相關的條款,但品牌方何時爆雷,誰也無法預料。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關係,委託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託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託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行紀、僱擁」等多種特徵。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關係,委託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託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託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行紀、僱擁」等多種特徵。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智財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智財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一方按「委託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託合同關係」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麼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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