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解除原因區分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勞動者單方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個人原因)

2022-01-10 16:57:35 字數 5070 閱讀 895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是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是指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辭職。協商一致解除是指合同約定勞動期限未屆滿,勞動者和用工單位自願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對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

3樓:

使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走了,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北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1)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可自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情況而導致無效的:

勞動合同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符合如下情形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況下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辭職: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員工不續訂: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

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即僅有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給勞動者設定違約金):

單位出資培訓:單位出資培訓並與接受培訓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競業禁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錯性解除):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要合法!1.

要獲取員工做出嚴重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充分證據。2.企業規章制度的訂立程式要合法,並且要向勞動者公示,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衝突,則制度的規定無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孔姐談保險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些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2樓:刺身金魚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職工主動辭職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是個人總結,沒法律條文支援

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權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工資。你可根據律師意見,找單位協商,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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