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的問題

2022-01-01 00:46:52 字數 2851 閱讀 8353

1樓:

廣東胡律師:

1、根據上海的相關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餘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上海沒有特別的約束,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2、單純公司原因辭退員工按《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兩年的合同,不管是第一年還是第二年,個人辭職都得不到經濟補償;單位辭退,第一年可以得到1個月工資的補償,第二年可以得到2個月工資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約定進行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

2樓:匿名使用者

1.按你寫的勞動合同沒簽這一條,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08年1月以後每個月發兩倍的工資,滿一年(已經過了09年1月),公司還要簽無固定期合同;

2.按最上面你寫的兩年協議,應該是應屆生去的公司,那麼一般協議法律是不支援的,也就是提前乙個月交離職單,就可離開;如果有專門的培訓又是大公司來的話,依法按你服務期服務時間折算扣除,舉例,5000的違約金服務兩年,已服務1.8年,則需繳納0.

2/2*5000=500元

3.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競業補償金的額度,但你籤的勞動合同裡是多少就是多少(你籤了就生效別人也沒辦法),法律也有規定競業限制上限2年(每個月都要給你補償金)

4.公司辭退你的話,符合法律要求,且非你工作能力問題,

賠償0.5倍(0.5年內),1倍(1年內),1.

5倍(超過1年,不到1.5年)2倍(超過1.5年,不到2年)基數為上12個月所有收入(含加班費/獎金/各類通訊食宿補貼等,稅前沒扣保險的)之和/12 公司非法辭退還要*2

未提前乙個月通知 再給1倍 ,基數為上個月所有收入(含加班費/獎金/各類通訊食宿補貼等,稅前沒扣保險的)

本人在世界500強企業(不方便說具體哪家)人力資源部工作多年,親自裁員超過500人,每年集團裁員過五萬人,應該可以幫到你。

3樓:周律師說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4樓:

你的具體情況可參照以下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有以下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 ,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5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

你的具體情況可參照以下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有以下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 ,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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