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工資,我是不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

2022-01-10 01:06:28 字數 6976 閱讀 6316

1樓:知道小助手

目前有不少勞動者都遇到過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的情況,如果公司不發工資,勞動者應該怎麼樣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走人嗎?下面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網友提問:

公司拖欠工資,可以立馬走人嗎?另外還拖欠我兩個月的社保?

華律網律師解答:

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馬走人,可要求公司補交兩個月的社保。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可以有以下兩種途徑解決拖欠工資:

1、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和25%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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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馬走人。

3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工資問題特點是什麼:不發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公司不發工資,企業違法,可以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可依走人。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發工資,員工可依隨時離職。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可以直接辭職嗎

4樓:**侃法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5樓:

公司上班不按時發工資想辭職是要得打辭職報告的。不管在哪上班公司都是有規定的,提前乙個月交上辭職報告領導審批下來,你才能辦完手續走人。

6樓:哦房子

當然可以。

公司應該按照勞動法和合同,按時發放工資。這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果公司不按時發工資,那麼員工有權利辭職。並索要自己的工資。

7樓:

直接辭職不是辦法。應向公司反映自已旳要求,如公司無發應,則向上級上級部門反應

8樓: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就辭職!說明公司條件差!可以離開!

9樓:

當然可以,現在社會制度相當透明,人身自由,你打個申請,單位就得批,拿到離職手續,你就可以去尋找新的工作。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倒覺得,不能因為拖欠了工資就立馬辭職!畢竟企業跟人一樣,誰還沒有個困難時候,有句話說得好啊,「常在江湖飄哪能不挨刀」?所以,不能以暫時的困難就想到辭職,而是要公司一起,越困難越團結,同舟共濟、共渡難關!

但是,如果是因為有人違法亂紀、企業文化被搞壞了,導致企業一蹶不振,無力回天發不出工資,當然可以瀟灑地離開,頭也不用回!或者是因為企業出現了重大的經營失誤,導致效益急轉直下,出現覺虧損,而且無法扭轉局面,當然也可以辭職,只要不是克服不了的困難,屬於暫時性困難,就沒有必要辭職走人了!

11樓:

可以啊,現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各人可以隨時辭職,用人單位不許無故辭退。

12樓:

公司本身只自己失去信益,可以直接辭職?

13樓:完美好心情

也要根據程式寫出書面辭職報告再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過可要慎重考慮

15樓:

可以申請辭職。由於公司長期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你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我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16樓:掘金知產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

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7樓:佛系創作家

可以 同時可以要求補償

你好,我是一名財務,公司拖欠我工資已經兩個月沒發了,我現在要離職直接走可以不交接嗎?

18樓:濤聲海韻

不可以,必須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可以馬上走人嗎,公司說不給我工資,怎麼辦

19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樓:禪心布衣

1、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1樓:陳桑麼麼噠

有沒有什麼可以證明你確實是在他哪上班到幾月幾好為止?還有他是說你現在走就不發工資還是壓幾個月?

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我是否可以辭職,是否可以要賠償

22樓:周木木的小公舉

一、可以辭職,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以上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單位停產不發工資,員工可以離職並要單位支付補償。

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於2023年5月申請仲裁。勞動者訴稱:勞動者於2023年10月到用人單位所屬的某酒店工作,月工資為1700.00元。

2023年6月該酒店停業裝修,除個別留守人員外,沒有另行安排其他人員的工作,也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未發放工資。勞動者認為,酒店裝修停業屬於非因員工原因停產停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在用人單位拖延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要求裁決:

1、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2、被勞動者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5100.00元;

3、被勞動者支付勞動者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工資及生活費13316.00元。

勞動者為支援其仲裁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工資流水明細》《招商銀行》。擬證明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者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的工資,2023年6月起未支付工資。

證據二、《社保繳費證明》<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擬證明雙方勞動關係至2023年5月。

證據三、《收據》。擬證明勞動者於2023年7月向用人單位繳納了702.00元社保個人部分費用。

用人單位辯稱:

1、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2、2023年6月,被勞動者因**工程被迫停業,鑑於停業時間較長,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另行就業,並代繳社保;

3、勞動者自2023年6月起未提供正常勞動,要求被勞動者支付其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工資的請求不合理;

4、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標準過高。

用人單位為支援其抗辯理由提供以下證據:證據

一、《停業通知書》。擬證明酒店因市政工程被迫停業,停業起始時間為2023年6月9日。

經審理查明:勞動者於2023年10月到用人單位所屬某酒店工作,月工資為1700.00元。

2023年6月9日起,該酒店因市政工程停業,勞動者未繼續在被勞動者處上班,用人單位也未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至2023年5月。

同時查明:用人單位於2023年7月收取了勞動者702.00元社保個人部分費用。雙方沒有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根據上述事實,仲裁委認為:勞動者於2023年10月到用人單位所屬某酒店上班,該酒店於2023年6月起停業,雙方沒有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酒店停業的第乙個月,理應支付勞動者全額工資,停業的第二個月起,應向勞動者支付待崗生活費,該酒店停業後未支付勞動者任何待遇。

對勞動者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工資、生活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委予以支援。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仲裁委依法裁決如下:

一、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被勞動者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5100.00元、工資及生活費133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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