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了一年半,上訴時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會不會比一審嚴重

2022-01-09 23:23:09 字數 5278 閱讀 6556

1樓:戚廣利

刑事案件上訴發回重審,不一定比原審判得還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樓:

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要遵循「上訴不加刑」原則,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限制。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此,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附加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改變罪名後,不得判處附加刑;第一審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較輕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3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會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此,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附加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改變罪名後,不得判處附加刑;第一審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較輕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4樓:淚瀑

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要遵循「上訴不加刑」原則,也就是說二審的刑期不會因為被告的上訴而加長。但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限制這個原則的限制。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根據事實量刑吧。

刑事案件被告上訴後,發回重審,有次數限制嗎?

6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的相關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所以,二審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再提起上訴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2、法律對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嚴格的規定,一般回會作出裁判。

7樓:

二審法院還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8樓:匿名使用者

發回重審的次數沒有限制。二審或改判或發回重審或駁回上訴。

法院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有什麼區別,那些時候可以直接改判

9樓:加百列

1、原因不同:認為原來的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實體性錯誤或程式性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時,發回重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時,依法改判;

2、難度不同:發回重審相對而言對被告難度大。

3、結果不同: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處理情形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10樓:乙小甲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1樓:吹西麥格瑞迪

區別:1、重審是上級法院認定審理不當要求重新審理,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發回重新審理。比如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2、改判,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以重新裁判形式對原審判決、裁定所作的變更。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理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

12樓:找法網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直接改判是指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認為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或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分部分改判和全部改判兩種,由原判的錯誤程度決定。

發回重審與直接改判的區別

一、作出行為的機構不同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把案件打回讓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直接改判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錯誤直接修改判決。

二、結果不同:

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可以直接改判的情形: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8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185、一審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3樓:毛阿宇

區別: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發回原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根據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相關規定,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發回原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拓展資料:發回重審,是法院審理案件程式性規定。由於一審法院可能違反法律有關審判規則的強制規定,不發回重審就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發回到原來的法院按照一審程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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