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一定要賠錢合理嗎

2022-01-03 20:54:22 字數 5311 閱讀 5051

1樓:韓飛律師

辭職需不需要賠償取決於勞動者辭職的原因,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勞動者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之一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協議ok,且符合用工合同相關事項可以不用賠的,但如果合同中有說明的事項,比如說損壞了公司的財物什麼的,那是要賠的,而且最好提前乙個月提出正常是不用的,如果是上海的話,可以打12333諮詢會比較詳細(外在的12333也可以打,但可能不容易打)

3樓:靖爽律師

回答您好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是一式兩份的,而勞動者離職後,不能拿公司持有的勞動合同。

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願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當勞動者自願辭職時,作為乙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知道這種行為的後果,這就是要放棄勞動法上規定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權現實情況看,有絕大多數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辭職,是因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優惠條件的崗位,當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並不擔心自己的生計,不擔心生活**,如果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有違勞動法設立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初衷。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辭職後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但工作主動辭職沒有補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有補償。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回答了,如果您滿意的話可以採納我的建議或者點開我的頭像關注我。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的,祝您後續的處理能夠順利,再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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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1個月給辭職報告沒有問題,但如果勞動協議中有特殊規定,就比較麻煩了。

爭取少賠償點,拿出部分是最合適的選擇,畢竟這樣的規定也不合理。還有不能象樓上說的那樣,只有把事情搞僵。一旦你離職,單位不給開退工單或者離職證明,那以後到新單位就有麻煩了。

找人事部通通關係吧。

5樓:

不知道你說的辭職是指主動還是被動的呢,如果是主動的,一般合同都是提前乙個月(試用期是半個月)提出,然後主管同意後,到時就自動離交接離職啦,不存在賠錢的問題的,

如果是被動的,因為自己因素被辭退,那一般會結算到你最後乙個工作日的工資,如果是因為公司經濟性裁員的話,公司會按勞動法做出相應的理賠補償

6樓:手機使用者

不知道你所說的賠錢是不是付給單位「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員工需支付違約金:

一、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以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條款,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員工違反竟業限制,需支付違約金。

如果是你損壞了單位財物,那是需要賠償的

7樓:西裝套短褲

不完全合理,有些辭職是要企業給予補償的,比如員工以「未繳納社保」、「惡意拖欠工資」、「強令加班及危險性工作」、「企業單方面變更合同」等原因提出辭職的,企業需要給予離職員工補償,補償標準以員工在該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最高補償12個月;員工因個人其他原因提出辭職的,企業一般不給於補償。

另外需要分清「辭職」與「辭退」,前者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後者是企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所以如果是後者的話,一般企業都需要給予勞動者補償(試用期除外),並且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注意,我說的是「或」。

最後要強調的是:員工辭職的,一般不需要對企業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責任,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即可,除非與企業有簽訂《培訓服務協議》,即按照協議執行,如未簽訂過,則不必理會。

希望對你有幫助。

員工自己提出的辭職還索要賠償合理嗎

8樓:迅羋徒夭

您好,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交保險如果仲裁話,也是要補繳的。

至於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不用賠償。因為已過仲裁訴訟時效。

最後,希望您增強法律意識,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員工未提前乙個月辭職需賠錢給公司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未提前乙個月辭職是不需要賠錢給公司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但是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是強制規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數碼小專家橘子

回答親,你好,職工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乙個月的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乙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上了10幾天算不算試用期沒有簽合同也沒打指紋回答親,只要工作了一天都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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