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有什麼區別呢

2021-08-23 13:34:49 字數 2786 閱讀 7860

1樓:因緣法

聯合國大會決議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區別,主要在於作出這個決議的主體的不同。

聯合國大會決議,是由聯合國大會作出的決議。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是由聯合國安理會所作出的決議,主體是不同的。而兩種決議,所涉及的範圍和內容也是不同的。

聯合國大會有權討論和決定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而安理會主要負責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問題與事項。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成立於2023年10月24日,是聯合國的主要審查、審議和監督機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在制訂標準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並審議安理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的理事國;大會和安理會各自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根據安理會的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比額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

每乙個會員國在大會有乙個投票權。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

每一理事國有乙個投票權。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有安理會否決權。

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並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或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並可提出採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採取關於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

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對戰略性地區行使託管等職能。

2樓:

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 unga),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之一,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並審議安理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的理事國;大會和安理會各自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根據安理會的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

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比額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乙個會員國在大會有乙個投票權。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sc),簡稱安理會、聯合國安理會,是聯合國中最有權力的機構,負責維持國際間的和平與安全。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與其他聯合國機構不同,它做出的決定必須被相關成員國遵守與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首次會議在2023年1月17日召開,安理會所做出的決定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決議與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有所不同:

前者具有政治影響力,但沒有法律約束力;後者具有強制性,相關國家必須接受並履行。

3樓:匿名使用者

聯大職權廣泛 但權力單一 在一般問題的表決權上 實行1/2的票數通過 一國一票制 重大問題上採取2/3票數通過

安理會職權單一 但權力極大 有**宣告(一般性問題) 主席宣告(對某一事件的嚴重關切) 正式決議 (**譴責 經濟制裁 軍事打擊) 表決權上 一般性問題採取9/15票制 重要問題實行五大國一致規則(9/15 九票中必須包括五大國中法蘇英美五票)

4樓:江城之音

乙個有約束力,乙個沒有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為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不懂別胡說,聯合國憲章第四章整章是關於聯合國大會的,裡面哪條說聯合國大會決議有法律約束力了

回答樓主:聯合國大會作用主要是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則,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建議,以及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聯合國憲章第四章第十一條)

至於樓主所說的對會員國有法律約束力的,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做出的決議。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由於憲章是類似國際條約性質的存在,因此各國簽署並加入聯合國的時候,就應依照「約定必須遵守」基本原則,服從憲章。

安理會的決議因此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6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參照聯合國憲章

2023年聯合國大會決議將國際減災日定為哪一天

7樓:忘川河畔遇蘇顏

2023年聯合國大會決議將國際減災日定為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三。

自然災害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威脅人類的生存。

聯合國於2023年12月11日確定20世紀90年代為「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idndr)。國際減災十年是由原美國科學院院長弗蘭克·普雷斯博士於2023年7月在第八屆世界**工程會議上提出的所謂「減輕自然災害」,一般是指減輕由潛在的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對社會及環境影響的程度,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使公眾的社會和經濟結構在災害中受到的破壞得以減輕到最低程度。

國際減輕自然災害日是由聯合國大會2023年定於每年十月的第二個星期三。202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改為每年10月13日國際減輕自然災害日,簡稱「國際減災日」。

8樓:海棠盈香

2023年定於每年十月的第二個星期三。202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改為每年10月13日國際減輕自然災害日,簡稱「國際減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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