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再審有限次嗎?再審駁回後,因有新的據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是向省高院再審,還是拿著新證據直接

2021-08-22 05:19:18 字數 510 閱讀 7244

1樓:萬綠叢中一點綠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6號)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作為再審申請處理。不過,如果:1、原來的再審申請被駁回是因為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援,2、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存在與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3、申請再審人提供的新證據可能證明其事實主張,那麼,再審申請人可以在其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申請再審。

2樓:望遠

現在法院以解釋383條拒收材料。不理你。我的案子主要證據是對方《公證書協議》,我已從公證處開出證明。

證明公證處沒有出具過此《公證書協議》。足以推到翻原判決。都不給立案。

有高招的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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