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與法治的區別是什麼,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2021-08-04 12:48:22 字數 5415 閱讀 3076

1樓:**

區別有具體如下幾點:

領導人或統治者的地位不同。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政治和觀念基礎不同。

意志**和代表性不同。

生效依賴的基礎不同。

治理過程中體現的特點不同。

規則公佈出臺的時間不同。

具體的解釋如下:

領導人或統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會,領導人或統治者都必須服從法律。即使領導人或統治者認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變前,必須守法而不得違法。

在人治社會,治國的最高依據是領導人或統治者的意志,治國依賴其智慧和能力,規則法律經常可以被權力擁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廢。領導人或統治者地位高於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會,法律至高無上。與任何組織與個人相比,法律高於個人意志。與其他規則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可以說,法律是國家治理社會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會,由於統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權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統治者實現社會統治的工具。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在法治社會,所有的公共性權力都應有合法性依據。法律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依據的公權力都為非法。

在人治社會,“朕即國家,朕即法令”,領導人或統治者即能創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政治和觀念基礎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為政治基礎,並且往往與自由、平等和人權等價值相聯絡。

人治以**集權作為政治基礎,並且一般並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權等價值理念。

意志**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眾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數人之治(君主**或貴族政治)。

生效依賴的基礎不同。

法治強調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們的道德水準,更依賴於法律制度的優劣。

人治強調個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壞除了依賴人們的道德水準,還要看國家治理的道德水準。

治理過程中體現的特點不同。

人治多呈現出隨意性、多變性,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確定性、穩定性,更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規則公佈出臺的時間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規則進行法律適用。

人治是事後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個人意志行事,之後再製定規則。

2樓:校園奇譚

易中天:“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易中天:“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4樓:**

區別有具體如下幾點:

領導人或統治者的地位不同。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政治和觀念基礎不同。

意志**和代表性不同。

生效依賴的基礎不同。

治理過程中體現的特點不同。

規則公佈出臺的時間不同。

具體的解釋如下:

領導人或統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會,領導人或統治者都必須服從法律。即使領導人或統治者認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變前,必須守法而不得違法。

在人治社會,治國的最高依據是領導人或統治者的意志,治國依賴其智慧和能力,規則法律經常可以被權力擁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廢。領導人或統治者地位高於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會,法律至高無上。與任何組織與個人相比,法律高於個人意志。與其他規則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可以說,法律是國家治理社會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會,由於統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權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統治者實現社會統治的工具。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在法治社會,所有的公共性權力都應有合法性依據。法律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依據的公權力都為非法。

在人治社會,“朕即國家,朕即法令”,領導人或統治者即能創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政治和觀念基礎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為政治基礎,並且往往與自由、平等和人權等價值相聯絡。

人治以**集權作為政治基礎,並且一般並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權等價值理念。

意志**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眾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數人之治(君主**或貴族政治)。

生效依賴的基礎不同。

法治強調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們的道德水準,更依賴於法律制度的優劣。

人治強調個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壞除了依賴人們的道德水準,還要看國家治理的道德水準。

治理過程中體現的特點不同。

人治多呈現出隨意性、多變性,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確定性、穩定性,更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規則公佈出臺的時間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規則進行法律適用。

人治是事後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個人意志行事,之後再製定規則。

5樓:晻晻日欲暝

所謂人治,就是國家以一套嚴格的道德制度去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要使道德高度變為德治,必須以權利的不平等和權力的不制衡為前提。常見於我國的封建社會.用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利去進行國家的統治,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法制是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

法治與人治則是相對立的兩種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雖然法律也是由人來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從法律的制定、執行到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正是法治內在的本質要求。

6樓:匿名使用者

杜絕能幹的不給幹,而這輩子學不會的挑大樑!

前者被羈絆沒崗位,後者卻獨霸資源和權力,就是在危害****!

最大的障礙是能幹的不準幹,不能幹的幹大事,權利,儀器,資源都到了庸才手中。不是待遇問題,而是根本沒有崗位,不能進實驗室,不能使用空閒的普通儀器。

7樓:夢迴多巴

人治就是個人或少數人因緣歷史原因掌握了社會公共權力,以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物質的與精神的手段,對佔社會絕大多數的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體制。人治是封建社會統治者激勵提倡的,即個人要服從君王的統治。

由統治者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法律由人民制定,統治者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統治,形式上統治者只對法律負責,統治者通過對法律負責來間接對人民負責。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理性原則,表現為良好的法律秩序,幷包含著內在價值規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種治國方略。

8樓:大橋飯哥

人治就是封建君主**,指君主按自己主觀意識治國,君主至高無上,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最高也就是處罰皇子,但君主之罪,無人可定。

法制是指依法治國,法律至高無上,權利領導人犯了法,也要追究期責任。

法制的實行是人類民主文明的進步

9樓:匿名使用者

原始社會就人治,逐漸奴隸,封建,,,人治逐步在弱化。一句話法制是人類最終發展的方向和規律。

人類用不著社會,只在家庭中小集體中就能明白的道理,規則永遠比某個人智力英雄主義有用。

10樓:狂暴戰甲

人治是指人們對社會的看法,而法治則代表法律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治”與民主相容,“人治”與**相合

“法治”是與市場經濟、工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現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人治”是與自然經濟、農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君主**是人治國家的主要統治形式。在人治國家中,一切人只服從擁有權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對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敵。現代國家要走出“人治”的侷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徑是採用“法治”。

第二,“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權力都應當具有合法性根據,沒有合法性基礎便不得行使任何權力,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關權力,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性’這個概念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學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講,它與合理性概念有內在關聯;其二是法學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實上,它所講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強調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謂“朕即國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國家,君主和統治階層既能創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們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鎮壓老百姓,維護自己的統治。

第三,“法治”強調“法大於權”,“人治”強調“權大於法”。

“法治”強調一切公權力都應當服從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切權力均為非法。即便是緊急狀態下政治權力的運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則。

[vi]所以,以法律為治的治理活動服從既定的規則,而不取決於統治者頭腦的一時聰明或其他什麼智慧。這種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統治者個人的性情及好惡的影響,防止政治權力的濫用和個人**的災難。

“人治”是最高統治者不受法律約束的“權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大於法律。誰擁有國家權力,誰就主宰國家和民眾。

在人治國家,官本位觀念盛行,人們普遍地崇拜權力,漠視法律。因為掌握政治權力是發財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條捷徑。正所謂“一人當官,雞犬**”。

中國古代自漢武帝以後的歷代皇朝尊崇儒學,倡導“以德治國”,隋唐以後還採用了科舉考試。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羅織了巨大而又嚴密的權力關係網,法律和道德在權力的衝擊下蕩然無存,其結果是官場政治黑暗腐朽,**汙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國古代歷代皇朝始終跳不出“政權興亡的週期率”。

第四,“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人治”強調領袖至上。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規則相比較,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範人們交往行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其二是與任何組織和個人相比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vii] 因此,法治國家要求執政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普通公民一樣遵守法律。

“人治”強調的領袖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領袖的意志高於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廢法;其二是掌權國家權力的領袖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他依靠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到整個社會並使之得以執行。所以,政治領袖個人權威成為維繫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基礎。

在君主**的“人治國家”,國家與社會的命運寄託於“好君主”,一旦出現弱君或昏君,國家不是衰敗就是滅亡。中國古代歷代皇朝的滅亡幾乎都與皇朝末期的幾代皇帝昏庸無能有著直接的關聯。唐玄宗剛做皇帝時,勵精圖治,創立了“開元盛世”,但後來他寵愛楊貴妃,沉溺於後宮遊樂,重用奸臣,經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現“安史之亂”,使唐朝走向衰落。

總之,“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作。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大於權”的觀念,創設“法大於權”的制度。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把民主與法治緊密結合在一起,“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逐步清除“人治”和“權治”等遺留下來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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