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消與撤銷的區別,撤銷與取消的區別是什麼

2022-04-08 17:23:14 字數 5637 閱讀 6969

1樓:藍藍藍

登出和撤銷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上:登出是在達到法定或者約定期限、條件,出現法定事由、情形時,到有關機關消滅取得的資格,證件。

撤銷是由有關機關在當事主體實施違法行為,達到法定撤銷要件後,撤銷相應的主體資格,證件等撤銷指從法律上取消。

2、應用上:登出向系統發出清除現在登入的使用者的請求,清除後即可使用其他使用者來登入你的系統,登出不可以替代重新啟動,只可以清空當前使用者的快取空間和登錄檔資訊 。

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一)《房屋登記辦法》中對於「登出」與「撤銷」的規定。

1、登出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撤銷

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檔案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二)《土地登記辦法》只規定了土地權利的登出登記,對撤銷未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登出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登出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登出登記的。

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登出登記。

第五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檔案,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出登記。

(三)《商標法》中對於「登出」與「撤銷」的規定。

1、登出

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2、撤銷

第四十一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取消,例:撤銷處分;撤銷職務

但也作「撤消」

(出處: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151頁)

應該說,兩個都對。但是撤銷更標準

撤銷與取消的區別是什麼

3樓:惲天心

撤消只是將你之前做的某一或者某一些事情或者步驟消除;而撤銷的意思是登出、徹底消除,無法再恢復了,就像是登出乙個賬戶一樣,成功後無法在進行登陸了

4樓:翹翹他爹

撤銷與取消的主要區別是,撤銷是對部分進行消除,而取消則是全部整體消除

撤銷與撤消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1:物件、主體bai不同。撤銷是du

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zhi

消行dao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版的資質資格由權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撤消一般是針對組織機構、組織行為的取消,如:「 唐紹儀南下組閣, 南京**已承認撤銷。」 中即是**對其下組織的取消、解散行為,在包含資格取消的同時,對組織行為也予以取締甚至禁止。

區別2:隨著生產活動的細分工,誕生了很多資質、資格證書,以及評價證書,針對此類證書、證件,「撤銷」的含義即發證機構對其發放的證書證件予以取消的行為。

區別3:「銷」與「消」的意思不同。

「銷」有「毀」意,而「消」有「棄」意,據此可以按需選擇。

6樓:匿名使用者

撤回投標與撤銷投標的區別

7樓:尚抒豐鶴

撤銷:取消,例:撤銷處分;撤銷職務

但也作「撤消」

(出處: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151頁)

應該說,兩個都對。但是撤銷更標準

8樓:碧海藍天

撤銷 可變

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於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專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屬。

補充一下吧:

撤銷:取消,例:撤銷處分;撤銷職務

也作「撤消」

(出處: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151頁)

因此,兩個都對。但撤銷更標準

法律中"撤回"和"撤消"的區別

9樓:不不見不念

1、含義不同:

撤回要約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前取消要約的行為。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2、時間不同:

撤回要約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前,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乙個在前,乙個在後。

3、條件不同

撤回:通常對話的要約於相對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對話的要約於要約通知先期或同時到達相對人時,可撤回。

撤銷: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於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10樓:1987蔡仁彬

1、表現形式不同: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

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準確性不同: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3、時效性的不同: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

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於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撤 回概念:從字面上來講,撤回,簡單地說就是收回、取消原決定的意思。

內涵:「撤回」一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其含義大概有兩種:

1.使駐在外面的人員回來:撤回軍隊、撤回代表。

2.收回(發出去的檔案等):撤回提案。

可見,依據上述解釋,「撤回」的詞義內涵重在「回」字這一動作的行為上,如撤回軍隊、代表,收回發出去檔案等。

1.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可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

2. 《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

3.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等。

撤 銷概念:從字面上來講,撤銷是指由於行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係恢復原來狀態。

內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其含義也有兩種:

1. 取消:取消處分、取消職務。也作「撤消」。

2. 《新華字典》中對其的解釋為:從法律上取消,如撤銷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撤銷」的詞義內涵,重在「銷」字這一狀態的描述之上,即銷掉效力、取消權利等。

1. 《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

2.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3. 《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撤銷法律、行政法規等法規的許可權;

4.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撤銷判決等。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分為兩款規定了投標檔案的撤回、撤銷及投標保證金的退還等內容。

主款為強制性規定,包括投標檔案的撤回主體、撤回時點、撤回程式、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責任及其期限;副款則為任意性規定,對於撤銷的投標檔案,規定招標人擁有是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權利。

11樓:孽龍華魂

法律中"撤回"和"撤消"的區別:

一、概念上的不同:

1、法律中「撤回」是指撤回尚未生效,但採取的行動和行政決定,阻止它的生效。

2、法律中「撤消」是指在行動和行政決定已經生效後,釋出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釋出對其的效力。

二、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不同:

1、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其依據的法律條文是《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

2、而撤銷或登出行政許可,其依據的法律條文分別是《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

三、引起的原因不同:

1、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許可,是由於情勢變遷導致該行政許可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而引起行政許可的終止,這一種客觀事實,不但與被許可人的行為或其自身的情況無關,與行政許可機關是否存在違法許可也不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在撤回行政許可後,應履行登出行政許可的手續。

2、撤銷行政許可是由於行政許可的取得過程中存在某種瑕疵,存在著某種違法性,即違法導致行政許可的撤銷,這是撤銷與撤回、登出之間存在的最顯著的差別。違法的原因有可能是行政許可機關引起的,也有可能是被許可人引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行政許可後,應履行登出行政許可的手續。

四、引發的法律後果不同:

1、合法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許可,有可能導致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承擔補償責任。

2、合法撤銷行政許可則可能導致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規定承諾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12樓:小李小李為您答疑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快馬加鞭的回覆,請您稍等哦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親,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採用通

知的方式。在要約生效後、承諾生效前對要約的修改,其效果等於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要約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希望能夠幫到您哦

提問能不能簡單地說乙個重點

回答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提問我還有這個

回答您好,您的**我看不到,可以描述一下嗎提問這個可以看到吧

回答您好,**看不到的呢親提問好

回答嗯嗯,不好意思的親,您可以給我發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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