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產分配,老人去世房產分配

2021-08-04 07:23:52 字數 4138 閱讀 7420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根據以上內容,你的後奶奶有這個房子的權利,你去世的奶奶口頭遺囑不成立。

2樓:free奔跑吧

老人去世前,對如何分配財產與兒女們達成的協議,相當於確立遺囑。法律對遺囑的定義為: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遺產或其他事務並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

由於遺囑是一種單民事法律行為,即: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他處分自己的個人遺產,不需經任何人同意,便可發生效力。但遺囑人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即死亡以前,可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甚至撤銷遺囑。

因此,老人關於房產歸誰所有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

如果對老人過世後的房產分配,這在法律上稱為“遺產繼承”。這時,有權繼承的人必須依照,《繼承法》規定分配。

遺產繼承分配請參照《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老人去世房產分配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問題是這樣的

沒有遺囑繼承的,就是你們這些子女和你們母親依法分割。這裡我想你們應該沒有爺爺奶奶了,所以不考慮他們。你們母親是要佔一半的共同財產的,剩下的一部分,你們幾個兄弟姐妹和母親平分。

如果主要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多分,經濟特別困難的也可以多分一些。

有遺囑繼承的按照遺囑繼承。

這裡,沒有老人本人簽字的是不生效的遺囑。因為不是他真正的意思表示。

雖然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這種做法都很正確,但是一定要他本人的簽字、手印。

我的意見是,老人沒有立遺囑的,就按照我前面說的法定繼承。

你們這個協議還是生效的,作為財產分割的協議。而不是遺囑。也就是形式上不生效,實質上生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去世前,對如何分配財產與兒女們達成的協議,相當於確立遺囑。法律對遺囑的定義為: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遺產或其他事務並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

由於遺囑是一種單民事法律行為,即: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他處分自己的個人遺產,不需經任何人同意,便可發生效力。但遺囑人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即死亡以前,可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甚至撤銷遺囑。

因此,老人關於房產歸誰所有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

如果對老人過世後的房產分配,這在法律上稱為“遺產繼承”。這時,有權繼承的人必須依照,《繼承法》規定分配。

遺產繼承分配請參照《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產權為老人所有,若老人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則尤其子女繼承。辦理繼承時可由子女共同協議辦理。即老人去世後,有繼承權的子女可以進行協議分割,是有效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缺德玩意兒!老人還在世,就開始分割屬於老人的房子?還是人不是!

你們有什麼資格分割還活著的老人的房產?還達成協議?要臉不要臉?!

還想公證?你們哥幾個怎麼不把美國分了,一人分幾個州,完後去找你們本地公證處去做個公證!完後憑公證書去美國接收地盤?!

家中老人去世後房產應該如何分配?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一般情況是均分,您贍養老人較多,可以主張多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但您需要提供贍養老人較多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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