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一份合同或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2021-07-26 15:18:17 字數 3106 閱讀 1449

1樓: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只要沒有上述情形,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都是有效的。

因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舉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無權**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表見**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需要具備的基本要素是: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方式、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一般而言,法律尊重“私法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的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

你所說的培訓方面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培訓方單方擬就的合同,對他們的義務約定很少,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建議你在交培訓費之前,多讀合同條款,對他們應履行的義務要求補充在合同中,簽訂後一定要保留一份原件,這樣你的合法權益就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3樓: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企法網去看看

協議只有一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不符合法律,勞動合同都是區、市提供的勞動合同範本,裡面既有試用期和工資,也有勞動合同時間(包括試用期在內)和正式工資,這樣才是一分正規的勞動合同,而且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後,還可以到勞動部門鑑證(不鑑證合同也是有效的,畢竟有簽字蓋章),這樣的合同已最大限度受到《勞動法》保護,如果單位這方面不完善,那就有違反勞動法的可能,你可以到單位註冊地所在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舉證倒置,一般由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如果證據違法或沒有法律效力,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法律傾向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單單就單位沒有和你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條,他們已經違反勞動法了,但是你和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如果你領工資的時候有讓你簽字的話,那個簽字的東西也是證據,記住:如果工資有問題可千萬不要簽字領取,要先行詢問清楚,看有沒有誤算或可以改正的餘地,如果對方態度強硬不講理,再利用法律的手段來制裁他們,如果雙方能協商解決是最好了。

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很多,勞動者防不勝防,況且找個工作也不容易,不想和單位撕破臉,但是勞動爭議的受理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勞動爭議發生的60日內提起仲裁,否則過了時限就不受理了,所以有些爭議不能等辭職的時候再說,那時候就不靈了~~!

我在單位經常處理員工爭議事件,希望我的建議能夠幫到你!!

補充回答:

1、你所說的《勞務聘用合同書》在概念上無法界定,因為現在最受勞動法保護的就是經過鑑證的《勞動合同書》,除此之外由於各單位具體情況不同,可以採用臨時協議、勞動協議書等形式,但是內容不能違法,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經過蓋章簽字就是有效的。勞務合同一般針對特殊人員,如海員、出國勞務人員等,你的情況應該屬於大多數最普通的一般勞動者,你單位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除非他們刻意不想籤或者想規避某些權力義務責任(如逃避社會保險等),不知道你單位是怎麼想的。就算是自行擬定的雙方協議,也應該有轉正工資、轉正時間、保險福利待遇等重要條款的約定,如果沒有這些必要的約定,他們大多數有些不可告人的貓膩兒。

你應該提高警惕了!!

對策:合同應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你手裡沒有,可以要求影印,然後拿著它到所在區縣的勞動人事局進行諮詢,他們也會給你具體的建議,實在不行就申請仲裁,保護自己!而且行動要快,不要拖著!!!

2、工資條沒有簽字也沒關係,不是打到銀行卡上嗎?你可以到銀行列印帳戶明細,這個也可以作為證據的。不要擔心。

祝你好運,朋友!!!

6樓:郭永生

既然是協議就應當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也應當有和人當事人分別持有的。不過,只要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就有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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