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品違反部門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認定合同無效的問題

2021-07-26 15:12:29 字數 5737 閱讀 9932

1樓:life囧貓兒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確認,這裡所謂的“強制性規定”僅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

1、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

2、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為效力。

3、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

2樓:vip大白

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裡主要涉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問題。那麼對於第5項規定應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因此,在適用該項規定時應注意把握兩點:

(1)應注意認定合同無效依據的法律規範的效力層次,其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有強制性規定的,不能以適用該項規定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該強制性規定應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理解與適用時,應注意準確把握效力性強行性規定以及管理性強行性規定的區分標準。

我們認為,在把握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的強制性規範的區分標準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該強行性規定是否直接表明違反該規定的合同應認定無效;第二,該強行性規定的制定目的是否為禁止民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雖無前述明確規定,但該強行性規定是否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具體分析時要採用文**釋、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的多種合同解釋方法,要注意運用公平原則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進行衡量以確定強行性法律規範的性質。

如果該強行性規定明確表明違反該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的,其當然為效力性強行性規定;如果雖沒有明確表明,但其制定目的即為禁止某種民商事法律行為,否定其效力,而非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的,則也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其制定的目的兼有行政管理和禁止某種民商事法律行為的目的,但違反該規定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則仍應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簡言之,效力性強制性規範的目的在於否定民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果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將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而管理性強制性的目的在於維護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否定民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其規定,將收到行政處罰。

在司法實務中,我們在進行合同效力判定時,在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一般應直接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在無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如果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則可以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特別要注意的是:

不能把有“應當”、“必須”“不得”內容的法律行政法規都視為強制性固定,因而認定合同無效。要綜合以下幾個因素判斷:

一是合同法上的強制性規定一般都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事關國家重要巨集觀調控措施、市場經濟基本秩序、市場經濟主體的基本權利。

二是合同法上的強制性規定一般都涉及對雙方交易行為的禁止,而不是出於行業管理的考慮對行業內一方行為的禁止。

三是合同法上的強制性規定一般都有相應的對雙方的制裁內容(可能不規定在同一法條,甚至同一法律中)。四是對於一些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都已通過司法解釋和判例以確定。在適用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效力時,要注意只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本身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才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以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履行合同的,不能認定合同無效。

同時,對於權利義務或合同標的可分的合同,只有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合同有效必須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或錯

3樓:_天暮

對的。合同成立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有明確的標的,民事主體。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應當從一般人的視角客觀評價,因為相對人只得通過外部行為來探知表意人的內心意思。

合同生效必須民事主體合格,標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都無效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這明確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

5樓:芊芊隨風

合同如果違反法律內容,那麼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部門規章能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簽了合同,就應該正規離職手續想拿工資就走人,恐怕是不到

7樓:阿元

部門規章一定不能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如何理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合同無效,是否包括違反部門規章強制性規定?

8樓:南霸天

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應做如下理解,一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二、要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並且是效力強制性規定,這是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三,其它的規範性檔案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9樓:典晚竹後姬

行政處罰有一個原則叫一事不再罰,對於一次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存在繼續狀態違法的,考慮該狀態繼續的主客觀因素,如果是客觀不能停止違法,那麼對該繼續違法狀態就不能進行處罰;如果說是能改正而主觀上為了經濟利益或者其了原因,那麼就可以再次進行處罰,

部門規章能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法有明文進行規定,部門規章有對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強制性規定的,也可以作為合同無效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1樓:

您好!《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顯然,部門規章不在此列,因此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謝謝閱讀!

12樓:金都法苑

1.這個要看這個部門規章是否與法律相互矛盾。

2.不矛盾就沒有問題的,可以作為法律依據的。

3.矛盾了,就要注意了。

4.部門規章也是法律範疇之一的。

如何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惡意串通”認定合同無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 、惡意串通”的含義。包括《合同法》在內,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未對“惡意串通”作出明確界定,通常說法將“惡意串通”定義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損害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觀心態是故意而為之,即明知某行為會損害他人權益,仍積極促成該行為發生或實施;二是為了牟取利益,即通過實施該行為可以獲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過減少支出而間接增加自身收益。

二、如何認定“惡意串通”。當事人主觀心態如何,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關鍵,而主觀心態屬個人內心活動範疇,除當事人自行承認外,難以直接予以證實或查實,若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其基於客觀原因而導致舉證不能,進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不具備可操作性。對於類似情況,採取推定方式完成舉證、認證則較為合理,即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日常習慣經驗,推理、判斷未知事實是否存在,並允許相關當事人進行反證、辯駁,只要存在高度蓋然的可能性,則可擇優判定某種事實,從而在最大限度內反映案件真實情況。

《證據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推定方式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僅限於難以用證據直接證實的情況,推定事實仍需以可知事實為基礎或以有效證據佐證,並且不因採取推定方式而免除當事人需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在認定是否“惡意串通”時,推定方式僅適用於認定當事人在實施某行為時是否故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對於當事人基於該行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仍需舉證。

14樓:築夢

《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無效合同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於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

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於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

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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