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法的私營企業

2021-07-26 03:15:14 字數 6150 閱讀 9063

1樓:天外飛仙

(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投資開辦私營企業的物件及所需證明(件)

(1)城鎮待業青年,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2)辭、退職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准的辭、退職證明;

(3)農村村民

(4)離退休人員,應持有離退休證;

(5)個體工商戶業主,憑《營業執照》;

(6)停薪留職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准的停薪留職證明

以上人員均須持有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外地人員須持有杭州暫住證。

2、申請人(私營獨資企業指投資者本人,私營合夥企業指合夥人共同推舉的企業負責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與條件。

3、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有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以及必要的設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配備財會人員。

4、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有8人以上雇工。可作為私營企業雇工的人員包括城鎮待業人員、辭退職人員、農村村民、離退休人員、**解除刑滿釋放人員以及停薪留職、停工待崗人員。

(二)申請登記的程式和手續

1、申請人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請。外地來杭申請人及進入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企業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目前職業狀況、家庭詳細位址、申請開辦企業的字型大小、名稱、生產經營位址、生產經營範圍及方式、資金數額、雇工人數、生產經營裝置條件及有關內容;申請開辦合夥企業應寫明其他投資人員情況、投資數額,並提交合夥協議書。

2、經工商部門初審基本符合私營企業開辦條件後,發給《私營企業名稱呈報表》、《私營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及系列**,申請人按**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3、申請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私營合夥企業同時提交合夥協議書;

(2)申請人(私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相應的身份證明;

(3)《私營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及系列**;

(4)驗資證明,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生產經營場地證明:

①利用自有私房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

②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許可證;

③租用他人私房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書;

④租借他人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協議書;

⑤租借單位公房應遞交租賃協議書和房產產權單位的證明;

⑥佔用土地應遞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經營場地的租借時間必須一年以上。

(6)會計上崗證;

(7)雇工人員的身份證明(與投資人提交的有關證明相同);

(8)經營範圍中有報經審批專案的,必須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申請人將以上應遞交的檔案、證明完備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正式受理。審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10天內(法定三十日)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的縣(市)工商局、城區分局註冊登記。外地公司來杭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登記。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四)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五)分公司設立登記期限與公司設立登記期限相同。

私營企業變更登記

一、自然人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姓名等登記事項時,均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

3、其他應提交的檔案。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四)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證明。

公司住所遷移到原登記機關轄區以外,向遷入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後,原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至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五)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六)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自股款繳足之日起或用公司利潤增加註冊資本決定作出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減少註冊資本決定或決定作出 之日起90日後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後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七)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專案,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八)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有關證明(同設立登記)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登記機關備案。

(十)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登出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併協議和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於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十一)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將換發營業執照。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受理變更登記後,審核合格的,在十天內法定三十日核准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二、私營企業

(一)私營企業改變企業名稱、經營位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企業種類以及合夥企業負責人等主要登記專案時,均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變更登記的程式和手續

1、申請人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共同簽名),申請報告應寫明變更的內容。

2、工商部門初審基本符合變更條件後,發給《私營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應**,申請人按**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3、申請變更應提交的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私營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應**;

(3)變更企業名稱的,應提交名稱呈報表;

(4)變更經營位址的,應提交生產經營場地證明;

(5)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4、合夥企業因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投資時,應變更為私營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合夥人時也應辦理變更登記。

5、私營企業因分立、合併而保留的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合併而新開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因分立、合併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登出登記。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登出登記,受讓方應當辦理開業登記 。

6、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關申請變更登記,由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遷移變更手續並註冊,發給新《營業執照》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變更後,核准變更的於十日內(法定三十日)辦結,換發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二)分公司的變更期限與公司變更期限相同。

私營企業登出登記

一、自然人設立****

(一)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

3、董事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二)公司登出登記應當自公司清算組織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公司終止。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受理登出登記後,核准登出的在五天(法定三十日)核心準登出登記。

二、私營企業

(一)私營企業歇業時,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遞交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完稅證明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後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印章。

(二)合夥企業歇業時,應遞交合夥人歇業協議。

(三)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遞交破產證明,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經核准後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登出登記後,准予登出的,在五天內(法定三十日)辦結

三、分公司

(一)公司登出分公司,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後,收繳分公司《營業執照》。

(二)分公司登出登記期限與公司登出登記期限相同。

私營企業登記其他事項

一、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檔案及證件的原件(含營業執照原件)。

二、註冊書、申請書一律用鋼筆填寫。

三、提交的材料均需列印,紙張規格應當與註冊書一致。

個體工商戶登記須知

一、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基本條件。

公民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除特殊規定外,都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人員。

(一)是申請者要屬於國家規定的允許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人員;

(二)是申請者的年齡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年齡,即年滿16周歲;

(三)是申請者還須有經營能力。

2、必須有開展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流動經營的除外)和必要的裝置。

3、必須擁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4、必須有明確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

(一)是經營範圍要符合國家規定,即是國家允許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範圍。

(二)是經營範圍要明確,國家允許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範圍很廣,就是在乙個行業內也包括不少項,如商業,就包括從事商品收購、銷售、販運、儲存等。經營範圍要與從業人員、場地、資金等相適應。

二、開業登記及其程式。

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包括受理、審查、審批和發照四個階段。

1、受理。包括三個環節:

(一)申請。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人,持本人的身份證及必要的證明檔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

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的家庭位址、申請生產經營的行業或專案。

(二)****。申請人所申請生產經營行業或商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批准的,要求申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這些證件。《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有關證明:

(1)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辦理車船牌照、駕駛、保險憑證;

(2)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業的,應辦理食品衛生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

(3)申請從事資源開採、工程設計、建築修繕、製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藥品銷售、藥草銷售等的,應辦理有關部門批准檔案或者資格證明;

(4)申請從事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的,應辦理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證明;

(5)請幫手、帶學徒的,應與幫手、學徒簽訂的合同書(後送合同副本)。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應出具批准檔案。

(三)填表。對有關條件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發給申請者開業申請登記表,申請者填寫登記表後,再交回工商行政管理所。

2、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書和開業申請登記表,首先審查申請人的從業資格、資金、裝置、場地等經營條件及自報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字型大小與名稱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次查證有關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如有必要,還應到經營場地實際調查,檢視場所與經營範圍是否相適應,查驗營業用房證明。上述手續完備後,工商行政管理所認為符合條件的,由承辦人在申請登記表上簽署意見,所長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將全部申請登記材料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審批。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行政管理所呈送的全部申請登記材料進行複審,並在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複審認為符合從業條件的,由承辦人在登記表上核署意見,經局長審定,加蓋局長章和公章,予以核准。複審認為不符合從業條件的,要通知申請人。

4、發照。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工商行政管理所呈報上來的各種材料複審認定合格的,批准其具有經營資格,並據此發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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