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2021-05-04 12:11:56 字數 2713 閱讀 1776

1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這裡必須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可見法律允許的繼承範疇是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經營權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構成公民私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時其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經營權收益本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性質完全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前者不存在繼承問題而後者則可以繼承。

2樓:淮安浙江人

不可以,這個補償款不是遺產。

一、理由: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家庭成員之一死亡,並未導致農戶的消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故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戶的承包地並不發生繼承,且徵地補償款不屬於承包收益,因此徵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評析:

1.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基於人口,而是基於地。按照「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對農戶進行補償。

徵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戶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戶現有成員才能獲得。

2.土地徵用補償費是否屬於收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

已去世的家庭成員,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為享受補償的權利主體。

3.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以家庭為承包戶的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已經去世的老人的農村承包地占地補償款該如何分配?

3樓:農家小子之

已經去世的老人的農村承包地占地補償款,其他盡贍養義務的三個子女是有權分配的。

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個人承包應得收益可以繼承。而徵地補償款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於對失去土地農戶的預期損失補償及安置,以保障失地農戶將來的生產生活。

因此,徵地補償款從性質上不屬於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遺產範圍。

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後,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後果。

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

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範圍內;

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樓:農村建房子

徵地補償款是老人的遺產,如果老人沒有指定讓誰繼承,那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享有繼承權,包括小兒子在內的四個子女都可繼承。

5樓:猴兒兒兒兒

當然是子女得因為土地以程包都有程包經營權證:又有好多新生兒沒有土地:真人不真地減人不減地。

6樓:律師

可以參照法定繼承的遺產方式分配,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同時平衡老人老伴養老、子女贍養情況、老伴子女經濟狀況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樓:法律快車專家

應該作為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分配

8樓:

去世的人是否能得到他承包土地的成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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