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權繼承有哪些規定,關於農村土地繼承的問題有些什麼法律規定

2021-08-26 11:39:33 字數 1583 閱讀 2005

1樓:池友菱封綺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繼承權的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只有一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關於農村土地繼承的問題有些什麼法律規定

2樓:謝明錄律師

涉及農村土地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

《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最高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

3樓:憤世金牛座

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最高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

其實很簡單。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不能進行法律上的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個人所有,房屋可以繼承。承包的農用土地,只要在承包期內,使用權可以繼承。

記住,大清亡了,**跑去臺灣了。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公有制國家。土地不屬於個人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4樓:律兜諮詢1號

不能繼承。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

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5樓:匿名使用者

視情況而定。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2、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6樓:洛旻万俟憐晴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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