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行政級別

2021-05-02 21:25:18 字數 1780 閱讀 4712

1樓:兮小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按照不同級別以及正副職劃分等級。

2樓:大登科公考答疑

一、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1、國家級正職:一級

2、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3、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4、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5、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

6、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7、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8、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9、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10、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11、股所級正職: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12、股所級副職: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1、巡視員:八級至十**;(相當於正廳局級)

2、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3、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4、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5、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6、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7、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相當於正村股級)

8、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三、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乙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階主管、二級高階主管、**高階主管、四級高階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四、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乙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階主辦、二級高階主辦、**高階主辦、四級高階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拓展資料:

一、報考公務員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應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色盲,雙側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

6、需要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具體要求看招錄崗位的要求)

7、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4、現役軍人

5、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

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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