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廠倒閉員工是怎樣賠償

2021-05-02 14:33:45 字數 3711 閱讀 4034

1樓:墨汁諾

用人單位出依法支付工資、保險等款項外,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計算標準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2樓:法律快車

1、失業經濟賠償按工人在倒閉工廠的工作的時間,工作幹滿12個月要賠償乙個月工資。2、工人工作半年以上但是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作12個月計算;工作不滿半年的,需要向工人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3、工廠工人的工資高於當地的平均工資,那麼要按照當地的平均工資的三倍來進行補償。

工廠倒閉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目前國際經濟環境不好,**戰等等原因,缺錢成了企業比較棘手難處理的問題,沒有了充足的經營周轉資金,那麼一些底子薄弱的工廠企業說倒閉也是很快的事情。中國的企業本身就有很多,其中一些企業倒閉是因為自身經營不力,對市場整體判斷造成失誤,開發的產品特點,功能也不能滿足現在人們的需要,另外就是工廠的組織結構不科學不合理,也沒有乙個完善的人才培養機制,不重視企業人才培養,工廠的制度文化也存在問題。一旦國家政策做出調整,那麼就缺乏了再市場中的競爭力。

綜合這些方面,優勝劣汰,工廠倒閉也成了競爭中的必然。那麼對於倒閉工廠的員工,倒閉後的企業都會有哪些賠償內容,標準又是什麼呢?下面做乙個歸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對倒閉員工賠償做出了解釋:如果工廠申請破產倒閉的話,那麼也是要要給員工發工資的。工廠倒閉後,原來的員工就失業了,對於這些失業的這些工廠的員工也就造成了由於失業造成的損失,那麼作為工廠還需要賠償失業員工一筆失業賠償金。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失業員工的補償有一定的標準:

1、失業經濟賠償按工人在倒閉工廠的工作的時間,工作幹滿12個月要賠償乙個月工資。

2、工人工作半年以上但是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作12個月計算;工作不滿半年的,需要向工人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工廠工人的工資高於當地的平均工資,那麼要按照當地的平均工資的三倍來進行補償。工廠對工人的補償專案,補償的先後,也都是有規定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單位倒閉後單位和職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順序清償其他債務。

4樓:簡簡單單

按員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5樓:我愛左梓承

不低於n+1個月的工資,n指的是你工作年限。

6樓:

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賠償乙個月工資

不滿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超過一年的按照年份賠償工資,每滿一年賠乙個月

工廠倒閉,根據勞動法,在一工廠做了10幾年的員工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 裁員 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九內條規定:用人單位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剛進廠兩個月就倒閉按勞動法是否有賠償

工廠倒閉就是工廠破產,給員工的賠償的話,屬於工廠破產給付員工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員工在該工廠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目前是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年算。法律分析 工廠倒閉後,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並且...

請問現在公司裁員按勞動法是怎樣賠償的呢

單位合法裁員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

關於勞動法解雇賠償問題到底是怎麼個賠償法?詳細點?謝謝

如果單位無故解除你,單位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你具體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向你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等於你解除前12個月所得的所有收入除以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