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該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2021-05-02 10:18:30 字數 4761 閱讀 7370

1樓:法律快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力,主要是看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式則合同無效。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該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2樓:快樂酷寶在路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式則合同無效。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此類糾紛的提起首先要審查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條已明確規定此類訴訟的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原告屬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被告為發包方,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對於如何從證據的角度確認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如果召開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大會或以戶為代表參加大會,製作會議紀要,那麼,全體村民是否同意均簽名摁手印所統計出來的人數是最直接的、無可爭議的證據。

而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為乙個固定的模式來照搬硬套,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全面系統地進行審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居住分散地處偏僻或外出人員較多的地區,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無參政意識不願參加會議,集中起來開會確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組幹部通過廣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將承包的標的、條件公布於眾,在招標期間集體成員對標的和發包條件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一種認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應認定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確認合同有效。

此種認識亦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或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如何確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5

3樓:科學喵

確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餘僉

確認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篇一: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損失如何認定?  案例:

  2023年12月,村民李某與當時的村委會簽訂了乙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村委會將村屬的15畝承包地承包給李某經營,承包期限為30年。合同簽訂後,李某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了重新規範和整理,並投資近3000元在承包的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23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換屆後的村委會以原村委會與李某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召開村民大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將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強行收回。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有效,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

  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李某與原村委會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違反了民主議定原則,屬於無效合同。原村委會在簽訂合同中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因合同無效給原告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但法院在判決中只對因合同無效給李某造成的直接損失作了認定,判決村委會賠償李某整地和打井費用5000元,而對李某自行委託**認證中心認證的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後兩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損失13000元,以「屬於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損失,且村委會有異議」為由,不予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參考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糾紛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還可以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就會引起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基於發包方的過錯而導致糾紛的情形。這些情形是:①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②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③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④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⑤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⑥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⑦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⑧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來,各地都發生了一些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據一項對百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調查顯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期由於缺乏經驗,盲目發包。

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生產能力等缺少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由於時過境遷,受物價**、技術投入、科學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收益與投入懸殊,經濟利益分配產生不平衡,發包方要求調整承包基數而引起糾紛;二是行政干預。例如行政決定要求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適度規模經營而引起的糾紛。

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預承包戶的經營自主權,對種植作物要求「一鄉一品,一縣一品」等;三是違背民主評議原則,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發包和承包。個別村幹部利用職權,以誘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甚至入暗股,自發自包,引起群眾不滿,釀成糾紛;四是「紅眼病」誘發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一些人「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對待承包人經過精心管理、辛勤勞動獲得的收益,對這部分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產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

有的發包方屈從這種壓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發包引起糾紛;五是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在購買化肥、農藥、種子等生產資料方面的服務義務,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等;六是承包方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引起糾紛。總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不止這些,但這些糾紛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請教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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