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學期間,學生沒有犯任何錯誤,老師卻不讓學生上課這觸犯了什麼法律

2021-04-28 15:32:28 字數 3867 閱讀 1413

1樓:談律師

您好,如果真是老師錯誤了,那老師違反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當然,老師的行為肯定沒有違法刑法。

2樓:牧童的夢想

《憲法》中的受教育權,嘿嘿不過憲法不能被法院作為裁判的依據。一般來說都是違反校規了吧,還談不上法律問題吧。

3樓:訾媛

如果是在義務教育階段,侵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自己上網看看內容。去找學校,不行去找教育局。應該能得到教育。

學生在上課期間受傷,代課老師有沒有責任承擔法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負有連帶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因為孩子大了,是部分行為能力者,代課教

師負有監護人的職責,至於丟掉工作與否,那就是事在人為了,關鍵是看事情的發展了。你也不要太難受,事有事在,用胸懷去接受那些不可改變的事,用耐心和能力去改變那些能夠改變的事才是你要做的,擔心和害怕對你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當堂的老師有一定的責任,他們是多大的學生呢?成年了嗎?如果是逗著玩老師的責任小一點基本上沒有,但是如果是打架,老師沒有制止,罪過就大了。

最大的可能就是花點錢或者不花錢,不會丟了工作的,基本上是這樣。

6樓:南宮夜痕雪

不會就是有,也不會這麼嚴重。

但是如果你沒有及時制止,或作出處理的話,我就不知道了。

7樓:歷英耀計哲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裝置、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8樓:員躍大歆

有責任但是主要責任都在傷害人身上

老師的責任

最多是被譴責

高中生老師不讓學生上課罰學生在教室外算不算體罰

9樓:匿名使用者

體罰是一種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過給學生造成肉體上的痛苦,以此對犯錯誤紀律的學生進行懲罰。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廢除體罰和變相體罰,如《教育法》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規定:「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中華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中已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1、毆打(打耳光、刮臉、下蹲等)。教師對不同個性的學生採取不同的處罰方式。如果說謾罵、侮辱不足以體現教師地位優越的話,那麼對學生打耳光,就表現出教師地位的至高無上了。

例如某地一所完全初中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教師在上課時,有位調皮的學生講話,這位教師走到該同學的前面,不問青紅皂白,就是乙個響亮的耳光,本想來個「殺雞儆猴」。使其他同學望而生畏,偏偏這位同學不是等閒之輩,他也回敬了老師乙個耳光,這可激怒了這位教師,他又給學生來第

二、第三、第

四、第五個更有力度的耳光,直到學生跪地求饒為止。此時,教室一片混亂,喧鬧異常。這個教師本以為打耳光是處罰調皮學生最安全的課堂控制方法,不料不僅沒達到這種效果,還招致社會的譴責和學校的處分。

2、罰站。相對而言,罰站是教師普遍採用的一種體罰方式。從學生習以為常的表情來看,罰站絕不是一種偶然現象。

有教師認為:我既不打學生耳光,又不拉學生頭髮,更不毆打學生,罰站學生,根本不算體罰。同時,罰站也很少招致社會、學校、家長批評,學生又承受得了。

因而,只要是學生違規就隨時可以罰站他。甚至有些教師把罰站這一招稱之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頻頻使用,屢屢得手。但是「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王某是某小學的一位年輕教師,他在上課時,發現有位後進生在玩小遊戲機,於是大吼一聲:「你要打遊戲就站到教室外面去打!」學生無奈,在教室外站著,過了半小時,其家長來校送衣服,發現其兒子站在外面。

於是怒氣沖沖地闖進校長室,發問道:「我兒子是到學校來接受教育的,不是來學校站崗放哨的,我兒子縱有千錯萬錯,你們總不該把他『驅逐出境』吧!」此時的校長無言以對,而王老師更加無話可話,只是賠禮道歉的份。

罰站這種教育方法,學生雖然最能看懂,但效果甚微。

3、差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師,不顧學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訓斥、辱罵、諷刺、挖苦和嘲笑學生。比如,有的教師罵學生「有娘養,沒娘教」、「朽木不可雕」、「臉比城牆厚」……甚至還有的教師給學生取難聽的綽,引得同學嗤笑。

這樣的差辱必然會損傷學生的自尊心,使他們因痛苦而失望,而變得灰心喪氣,學習成為沒有興趣的活動。他們千方百計躲避這樣的教師,遠離學校甚至離家出走。

4、威脅。一些教師經常威脅、恐嚇學生。比如說什麼,「你這輩子也改不了!

」「以後再做錯題就不要你了!」「把家長叫過來!」……某校有位學生在校長信箱裡投了一封信,信中提到其班主任在開學初的自我介紹:

「我的耳朵很靈,眼睛特別尖,你們的一舉一動,說過的每句話,我都知道得非常清楚。所以,你們最好老實點,別想耍花樣!」還說:

「我教了這麼多年書,你們的心理我早摸透了,甭給我玩貓膩,我治人的方法有的是,一招比一招損,有不怕死的就試試!」這位學生寫道:「當我聽到這些話時,在驚詫之餘心頭頓時湧上一股寒意……」這種威脅表面上學生感到無所謂,內心卻是非常痛苦的,勢必會造成學生各種反抗心理的產生,給學校教育帶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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