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國營單位上班12年多,合同簽訂馬上到期,原合同在單位留

2021-04-21 01:49:56 字數 1492 閱讀 799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抄以拒絕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襲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不與你續簽那就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在一事業單位工作多年,已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已到期,現單位要求我們與人力資源公司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第三次簽訂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3樓:

合法,你這樣算是勞務派遣,現在有專門這樣的勞務派遣公司

4樓:晨晨朝陽

合法的~除非工作10年以上的

5樓:泳鑫

合法的。

唯一不合法的,就是你的第二次合同過期之後的半年期間,單位沒有和你簽合同,這部分,如果沒有新的合同下來,可以要求賠償的。

如果你們拒絕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也就是拒絕新的合同,這部分,算你們自動辭職,因為是你個人意願不簽訂合同的。

除非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樓:論壇專用

你們這個是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法主要是針對企業來說的,雖然有參考價值,但可能不完全適用,具體的要看你們當地的一些法規,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去諮詢下。

分情況說吧,你之前簽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還是與勞務公司籤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那麼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簽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這個時候你們單位不想續簽,讓你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這算是單位方面不續簽合同,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補償金一般是你的月工資乘以你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你和勞務公司簽合同算是另外乙份工作了,勞動合同的主體都變了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籤的,那麼你第三次簽合同就要和勞務公司簽無固定期合同。具體的法規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至於你的問題,籤勞動合同肯定合法。但是你們單位這種做法明顯就是不想和你們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他們肯定是不對的啦。你可以選擇去仲裁部門告他們。

至於你的同事,合同還未到期就讓你們和別的公司簽合同,屬於單位辭退員工,要按照我上面說的條款給付經濟補償金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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