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賦予老師體罰學生的權利,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擔什麼責任?

2021-04-13 14:56:56 字數 5114 閱讀 6385

1樓:匿名使用者

教師體罰學生的相關法律規定

體罰是指教師以的方法或以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

內性的手容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擔什麼責任?

2樓:我是乙個麻瓜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基本概念

1.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係借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3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看法:體罰學生的老師都要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呢?

4樓:哈哈親愛的

老師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老師承擔的責任,要看問題的嚴重性,一般會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樓:我的寶貝琦兒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相關法律的規定。

承擔的責任:向教育部門投訴。造成輕微傷以上的要承擔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事實上,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的屬性肯定是違法的。具體而言,該案例陳老師體罰學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幾個方面侵犯了該學生的權利:

第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的發育期,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採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第二,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

體罰中侵犯身體權的情形最為多見,因為身體為生命之載體,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如該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卻損害其生理功能,破壞其身體。

第三,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陳老師教學中的體罰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於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這種心靈傷害是永久的,很難癒合的,有時甚至是無法癒合的。

6樓:美好展望

很多家長不知道怎麼辦!我告訴你們,首先撥打12345告這個老師,然後撥打110去學校抓人,就這麼簡單。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體罰行為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的相關規定。

如果有嚴重的體罰現象,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體罰主要是指老師採用暴力的方式方法或者以暴力的方式去威脅,或者使用其他的具有強制性的方式,對學生的身體健康進行侵害的侵權行為,具體行為比如使用手或者工具打學生,要求學生罰站或下蹲,或者其他超越身體動作的運動等。

變相的體罰,這是一種採用間接的手段已達到對學生懲罰的目的,包括肉體和精神上的懲罰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如果布置大量的作業,對學生辱罵諷刺等。對於體罰學生的老師,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和力度也會根據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來定。

行政處分也根據涉事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銷職務、開除解聘等。如果體罰學生很嚴重的,比如不擇手段,對學生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甚至死亡時,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會由法院對其行為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

還有就是因為體罰對所在教育單位造成損害的,比如名譽損失,那麼涉事老師也應該進行賠償。

8樓:魂來滄海

陳老師體罰學生造成了學生左耳失聰,情節嚴重,的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9樓:

(1)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構成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案情況,陳老師傷害何某並致其左耳失去聽覺。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的屬於重傷。因此陳老師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樓:匿名使用者

白痴的學生,糟糕的學生,社會的渣滓!!!!!!!!!!!!

為什麼需要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11樓:喃喃_小溪

教育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換句話說,懲戒權並不是給了教師什麼權力,而是給學生正常成長以保障。

教育懲戒權應該是乙個系統工程,絕對不是一句「教師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就可以解決的。在內容上應該有乙個「度」的問題,什麼程度的錯誤應該受到什麼程度的懲戒,要有乙個明確的界定。同時,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式。

為什麼需要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王維審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我剛剛做班主任不久,班裡的乙個孩子偷拿了家裡的50元錢,被家長追到學校裡打。在追問之下,孩子說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他是被人敲詐了,乙個高年級的學生帶著一夥人要他交50元保護費,否則就會被處置。這個孩子說,他們一夥人經常問別的同學要錢,不給的話就會被群毆,所以他只好偷家裡的錢交了保護費。

」王維審說。

於是,王維審和學生家長找到了那名高年級學生的班主任,這名高年級學生的班主任找到了學生及其父母。這名高年級學生並不否認,但他與父母都拒不還錢。後來學校出面處理,也無具體辦法可以解決。

「我班的學生家長一怒之下報警,派出所工作人員解釋說,那名高年級學生還是未成年人,敲詐數額也不大,教育了一通便讓他的父母領回。從此,未受到任何懲罰的那名高年級學生更加有恃無恐,頻頻敲詐低年級的同學。事情的結局是,在19歲那年,那名學生因為攔路搶劫致人死亡被判死刑。

」王維審說。

此後,每當人們在討論教育要不要有懲戒權時,王維審就會想起這件事。

「在大多數時候,人們會認為教師需要懲戒權,需要一把維護教育進行下去的『尚方寶劍』。其實,我倒是認為,教育的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換句話說,懲戒權並不是給了教師什麼權力,而是給學生正常成長以保障。

倘若,教師和學校(或者說教育)有一套完善的、針對問題學生的懲戒措施,那麼高年級學生很可能就會在第一次敲詐同學時被及時處置,也有可能就會改掉身上的惡習。那麼,19歲的悲劇也許就可以避免。用適合孩子的懲戒、懲罰矯治孩子的錯誤,總比等到犯罪了搞個嚴重的秋後算總賬要好。

」王維審說。

關於老師體罰學生的。關於老師體罰學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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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罰學生做上下蹲是體罰麼,老師罰學生上下蹲,犯法嗎。

算,其實老師沒有任何權利來體罰學生的,他們的任務只有教書就可以了 現在不能這樣,這些老師,沒辦法管教好學生就體罰,要知道,你們都是學生養著哎 老師罰學生上下蹲,犯法嗎。以下是ruozhilaoren的解答 老師的做法是犯法的。新未成年保 第二十一條規定 學校 幼兒園 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