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單位遞交檢察院證據不足被返回補充偵查,已經被取保候審,,我想問的事,補充偵查的期限是

2021-04-10 08:45:43 字數 3848 閱讀 6636

1樓:戚廣利

《刑事訴bai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du檢察院zhi審查案件,可以要dao

求公安機關提供專

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屬

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深圳商務律師

補充偵查期限乙個月,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案件會重新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案件,遞交檢察院後證據不足,打回公安機關了,已經辦理取保候審,第二次補充偵查如果找到證據做出批

3樓:飲水思源

不批准逮捕刑事案

來件的程式並自

沒有結束,取保候審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公安機關仍然可以繼續偵查。

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不是再報批准逮捕,而是直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到時候檢察院的公訴部門會根據案件的事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檢察院依法批捕的,取保候審會被依法終止,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對當事人進行逮捕。

5樓:豆1子

取保候審就說明事情不是很重

6樓:香泉湖光頭強

證據充分就起訴,判刑了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又被退了回來,說是證據不足不予受理,那會拖多久才**,有規定時間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被退了回來,證據不足不予受理,是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乙個月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時,應將拘留的人員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統計出辦案最長期限總共602天。也就是說,這

個期限是最長的,司法機關只能在這個期限內結案,不得超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繼續羈押就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58條)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40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10天)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乙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計2.5個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196條)

從上述各辦案期限統計:37天(刑拘)+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195天(審查起訴)+160天(兩級審判)=602天。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退回了公安,要再進行偵查,補充證據,再提交檢察院,具體時間要看補充證據的時間長短了。

10樓:北京杜律師

兩個月對刑事案來說並不長,檢察院退回

補充偵查很常見.公安應該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乙個半月之內審查完畢,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會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至於是否能放人.

一般不會.除非公安補充有困難.乙個月解決不了.

可能改為取保候審 .建議委託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這對嫌疑人是有好處的.

11樓:北京的劉律師

那就繼續補充偵查,根據補充偵查情況,決定是再移送審查起訴還是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12樓:隆平律師

你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此外,能否放人是實質性的條件,與時限這類程式規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審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當然應當放人.還有就是看案情能否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問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證據不足把材料退回給辦案單位!辦案單位該如何辦理此案件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是不是已經批准逮捕了?如果是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那麼辦案單位就必須立即釋放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比如變更為取保候審。如果是已經批准逮捕的,那麼辦案單位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如果還是證據不足,那麼就要釋放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比如變更為取保候審。

14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提示你由於證據不足檢查機關會發回公安機關重新偵察。祝你好運。

15樓:匿名使用者

辦案單位補充偵查,收集。證據

16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收集檢察院認為證據薄弱的環節,為公訴做好證據鏈條完善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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