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代位權,代位權是什麼意思????

2021-03-27 17:25:05 字數 5037 閱讀 6974

1樓:人設不能崩無限

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李某借給王某5萬元,王某借給孫某4萬元,此兩項借款均已屆還款期限,李某急於用錢,但經了解王某已無還款能力,便多次催促王某向孫某催討欠款,但是王某置之不理。無奈之下,李某以自己的名義將孫某訴至法院。李某有權起訴孫某嗎?

律師解答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於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上述王某對於自己的到期債權置之不理,又怠於行使自己的還款義務。李某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孫某的行為即為行使自己的代位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樓:刁煊胥歆然

代位權多數存在於債權債務方面。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為前提,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且必須是在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債權人方可行使的一種權利。

代位權是什麼意思????

4樓:築夢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確立了我國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次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代位權成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但是屬於債務人的具有人身屬性的債務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比如養老金、撫養費、損害賠償金等。

什麼是代位權?

5樓:夏天的霖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涉及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

債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權。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何謂「怠於」:不對次債務人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權利。

3、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債權: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代位權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債權人。

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行使。

代位權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6樓:祝_律師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

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簡言之,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合同法》第73條對債權人的代位權作了規定。

7樓:買個蝸牛當坐騎

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一)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

(二)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為次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式受償。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同時因為這筆必要費用,對於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為了各債權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是共益費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債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三)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並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

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四)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於次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什麼是代位權?怎樣行使代位權

8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權是指債

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二是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三是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儲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的權利並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

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同等地位受償。

9樓:高樓居士

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以下特點:a.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

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對他有債權 他對別人有債權 他不找別人要債也不還你債 你可以替他要債來還你 最通俗的解釋。。。 代替他的位置來要債

11樓:夜_夜_夜_夜

廣義的代位權包含很多種,包括申請代位求償權,申請代位執行權,代位繼承。

狹義的代位權僅指代位求償權。上樓的大部分正解,

但有個小問題,就是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第三人)代位所得的財產實際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而不必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按比例清償。當然前提是其他債權人沒有同時對次債務人提起同樣的代位權之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當你的債務人不清償你的到期債務時,如果他本身也是第三人的債權人,且拒不行使自己已經到期的這個債權時(通常情況就是為了不讓你獲利),這時你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這個第三人,向他追索這一債權(追索的範圍以該第三人欠債務人的債務範圍為限)。追索的方式只能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你作為原告,第三人作為被告,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行使代位權的所有費用先以追索回來的債權償還,最終是要由債務人來承擔的

法律中,。代位權是什麼含義?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與行駛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代位權成立 行使的條件是什麼?一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假設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次債務人 乙的債務人 一 甲的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有效 不能過了訴訟時效 到期。2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 有效 到期。3 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

合同法中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代位權與撤銷權同為合同中債權人為保全自己債權利益而採取的措施,雖然兩者在適用的目的 行使的方式 債權的保全範圍 費用的負擔主體等方面相同,不同之處為 1.債務人的不當行為的形式 代位權是債務人怠於要求償還的行為,撤銷權是債務人優先償還的 2債權人的債權有無到期的要求 代位權要求到期債權,撤銷權不要求...

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的規定有哪些,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不主張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情形下,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