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優先受償是否可以,有哪些相關法

2021-03-04 06:03:33 字數 4836 閱讀 5020

1樓:未來法律

您好,代位權制度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的產物。根據大陸法系的立法邏輯,債法應受相對性規則的制約。由此,決定債的效力僅在特定的當事人中產生,即只有特定債權人才享有其權利和受領權。

但債法為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對相對性作了相應修正,使債權具有對外的效力,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擴張權的爭議頗多,但通說認為其應是一種特別的形成權。說其是形成權,是因為債權人可以自己單方意志變動一定的法律關係;說其特別,是因為債權人在傳統民法上代位權行使不是直接取得行為的後果,而是為債務人管理其財產。

傳統理論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請求次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債務,其行使的代位權所得的利益應加入債務人總財產之內,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財產,由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和抵消自己的債務。這在民法理論上被稱為「入庫規則」。

債務人的權利經債權人行使後,其權利的處分權是否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學說上有兩種觀點:肯定說和否定說。否定說認為代位權的行使,並非強制執行,其效果利益仍歸於債務人。

既然法無明文規定,債務人的權利處分權,不應因此受到限制。如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損於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可定說認為,代位權行使後,債務人如仍得自由處分權利,代位權制度如同虛設。債務人在合理的範圍內有權處分其權利,保證各債權人分享權利,債權人對此不得干涉。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其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第三人履行債務時也必須向債務人本人為之。如債務人不願受領時,債權人可代為受領,並只能將代為受領的標的物作為一般債權的共同擔保,債權人不得以該受領物全部抵充清償自己的債權或優先受償,而必須為其他債權人共同享有平等受償的權利。肯定說合理性在於: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目的,就是維護債務人全部的財產和財產利益,為債權擔保,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利益仍可拋棄免除或轉讓,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也失去了意義。

但是,我國《合同法》將代位權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於債權人,將代位權行使變傳統的「入庫規則」為債權人直接受領通過代位權訴訟取得財產,這一點上引起許多學者關於「是否代位權債權人具有的是一種民事優先權」的爭議。從我國的司法理論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它不具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特徵,從而有利於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如代位權具有優先性,必然將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我國《合同法》關於代位權的規定是在堅持了「入庫規則」的前提下,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的法律制度。次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直接履行債務,使行使代位權的主動代位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法律結果,其他不主動行使自己權利的債務人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不主動審查他們的權利,這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可視為放棄行使代位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能否優先受償

2樓:six4氈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該規定促使債權人獲得了優先受嘗權。

從而排除了「入庫規則」的採用。

這樣做有三大理由:

其一,債權人通過代位訴訟取得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歸於債務人,但此時債務人對此財產的處分權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絕受領方式妨礙債權的實現;

其二,債權人可依行使代位訴訟請求權的先後受償。而不能依照幾個債權成立的先後順序受償或"共同平等受償",這與民法中債權制度的內在精神是協調一致的;

其三"誰主張代位權誰受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它有利於債權的盡早實現,加速民事流轉,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即它使債權人能積極主動地保障,維護自身債權的實現,提高對債權的保護力度;反之按"入庫規則",所有債權人平等受償,會出現債權人都不會主動積極行使代位權,而是坐享其成,這會嚴重損傷拿起**,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積極性,不利於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場經濟秩序。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有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樓:緋劍恆

這要看代位行使的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本身的性質。優先受償權是法定的權利,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不屬於可優先受償債權的,則不能優先受償。行使代位權本身不產生使債權優先受償的效力。

可能說得比較拗口,舉個幾個例子:a對b擁有優先受償債權,b對c擁有一般債權,a代位行使b對c的債權,但a對c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反之,a對b擁有一般債權,b對c擁有優先受償債權,a代位行使b對c的債權,a對c享有優先受償權

4樓:司考我知道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5樓:原野茫茫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對債務人的效力。雖然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權利行使的結果仍歸屬於債務人,即債權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或有關權利歸於消滅,所獲得的利益應歸債務人。代位權並非是優先受償權,只有債務人怠於受領時,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但仍將受領的財產列為債務人總財產之列,以作為強制執行之預備。

此外,債務人還有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的權利。

2、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對於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因此,凡是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沒有合同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務人作出履行。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範圍。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時雖可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自己受領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乙個債權人。

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如果其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擔,則其支出的費用應優先受償。

6樓:爵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後,

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其二,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財產不足的,依據各自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其四,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均對其產生效力;如果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該判決也對其產生效力,反之則否。

其五,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已著手實行代位權並在通知債務人之後,次債務人才取得的對債務人的抗辯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要視情況而定:如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而對債務人所取得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辯可以對抗債權人,例如對債務人的清償等。

其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其七,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這怎麼理解?

7樓:黎約榮耀

這是指,誰

提起代位權訴訟,誰就優先受償;

舉例:對同一債務人有a、b、c三位債權人,那麼這三個債權人可以分別提起自己的「代位權訴訟」;

但是「次債務人」只有1個,其欠債務人的錢也有限,因此是看三個債權人中,誰提起了「代位權訴訟」,誰就可以先優先受償,即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假設a對次債務人提起了代位權訴訟,則此時a就可以就該筆財產來優先受償,即優先於bc。

代位權人有無優先受償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立法上實質是堅持了入庫規則的,代位權人是沒有優先受償權的但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為了法院執法的方便,而簡化了程式變為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代位權人無法律上優先受償權,事實上是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並未將「入庫規則」納入,代位權人就其合法行使代位權從此債權人處取得債款,可以優先受償,直接消滅兩個債的關係的一部或全部

10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不知道,但實務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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